躲猫猫事件:公安机关应回避 网友无法真正调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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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躲猫猫事件:公安机关应回避 网友无法真正调查
2009年02月23日 09:43 来源:云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特写

  如果不是李荞明的非正常死亡,北城镇大石板村很难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内。这样贫困而边远之地,从镇上出发,即使是乘越野车也要两个多小时才能到达。默默的大山将村民和外界隔离得有点远,手目所及最多的就是那茂密的松林。

  前日下午3时许,李荞明家里坐满了人,亲属、警察以及记者,这让两层小木楼所围出的院坝有些拥挤。44岁的一家之主李德发抽着水烟,眼睛浮肿,不时在汉话和白族话之间变换着语调,努力地向在场的人表达着自己的意思,失儿之痛的神情不自觉地溢于表面,最后化作一张沉默消瘦的脸。

  “他不相信自己的儿子就这么走了。”李荞明的表大伯陈本平解释道。事情发生之突然,结果之不可思议,超出了李德发的想象,他还没来得及熟悉网络成语“躲猫猫”,顷刻间就又被“瞎子摸鱼”蒙住了。这种变化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大部分时间,李德发都静坐于热闹而气愤的亲友之旁,重复着抹泪的动作和失望的表情。

  “这是一家老实人!”无论是左邻右舍还是远方亲友都这样评价。攒了大半辈子钱,当这家老实人终于有能力为大儿子娶妻时,噩耗却传来。不过就是几日,一楼的准备结婚的房间就消失了新鲜的气息,好不容易才买来的新沙发、新衣柜还没使用就已失去了意义。采访中,这个农家小院始终弥漫着伤感的气氛,总是在不同的时间,就有不同的人开始流泪,有时是李德发,有时是别的亲人。(记者 李继升)

  专家访谈

  法学教授谈网民调查“躲猫猫”:更应强调司法独立准则不可逾越

  对于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真相一事,昨日,西南林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春光表示:在强调舆论监督重要性的同时,更要强调司法独立是不可逾越的准则,“任何部门机关都没有资格赋予他人法外特权”。

  公安机关应该适当回避

  记者(以下简称记):李荞明在看守所离奇死亡了,如果要调查这个案件,按照法律的正常程序该怎么做?

  李春光(以下简称李):李之死,涉嫌两类犯罪的竞合,一类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类是渎职罪。就权利犯罪而言,要了解普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是导致李荞明之死的直接原因;就后一类,要看监管人员是否存在职务上的过错。前一类属于公安机关行使调查,后一类是检察机关行使。就当前体制来看,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理,发生这样的事,公安机关应适当回避。

  网友无法做到真正调查

  记:“躲猫猫”事件网友调查委员会调查出来的东西,有法律效力吗?

  李:查清犯罪事实属于侦查权的范畴,就目前法律权限讲,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侦查,不允许让度不具有相关权限的机关、团体或个人。从法律层面讲,调查委员会没有权力参与查清,更没权力获取尚属于侦查阶段的相关案情。所谓权限,只能局限于作为一般民众的情况了解权,无法做到真正的调查。

  如果查出另外的东西,可以为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或者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线索。只有当调查结论被公安、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采纳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侦查阶段监控录像属国家机密

  记:网民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并查看监控录像,但未能实现,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款第1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又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8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与近亲属通信、会见”。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原则上只有受委托的律师、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同时,依照当前公安司法机关的惯常理解,至少在侦查阶段,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原则上属于国家秘密。

  不应忽视司法独立准则

  记:你怎么看待“躲猫猫”事件和邀请网民参与调查?

  李:“躲猫猫”事件被放大,表面上是因为公众质疑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实质上反映了部分公安机关公信力的下降。真相调查中,我们既要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但更要强调司法独立是不可逾越的准则,任何部门机关都没有资格赋予他人法外特权。(记者 谭江华)

  (来源:云南网-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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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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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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