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简单疏漏 代表建议环境保护法应升格为基本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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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简单疏漏 代表建议环境保护法应升格为基本法
2009年03月13日 09:04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环境保护法应尽快修改,并增加保护自然资源的内容,将其升格为基本法。”民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庆宁代表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出。

  据了解,由刘庆宁代表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已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现行环保法缺陷明显

  当前,随着人口的激增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已日益突出,给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压力。

  有报告估计:我国目前因空气和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大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至8%。

  “尽快解决环境与资源问题,缓解经济发展的外部压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刘庆宁认为,要完成这一任务,当务之急是要有一部完善、权威且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典,以使我国环境与资源问题的解决获得严格、充分且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法有明显缺陷。”刘庆宁说,这首先反映在立法指导原则落后。

  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当时,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

  刘庆宁说,在当时制定环境保护法,指导原则上遵循“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等原则。近年来兴起的一些立法指导原则,如“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原则”等不可能在该法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这一法律的缺陷还反映在法律条文简单疏漏上。”刘庆宁认为,环境保护法只有47条,许多条文过于笼统,不仅疏漏较多,且缺乏现实操作性,以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不借助于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制定的条例、规章来加以弥补和细化。

  刘庆宁认为,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层次也名实不符。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界,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地位已获得普遍认同,但这种认同却存在先天的法理瑕疵。因为,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从法理上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应为一般法而不是基本法。因此,严格讲,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在效力层次上并无不同,将其视为基本法显然名实不符。

  “还有,这一法律内容失当欠缺。”刘庆宁说,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采用的是大环境概念,但在具体规定上却着重突出了环境和其他公害的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这与理论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无疑是极不相称的。

  应确立环境标志制度

  “除此之外,制度上的缺失也是该法的缺陷之一。”刘庆宁认为,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该法中没有关于环境标志的规定。

  环境标志制度是依据有关环保标准、指标和规定等,由特定的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环境标志的方式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无害的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既可适用于工业产品,也可适用于农业产品,既可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也可适用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这一制度可促进本国企业真正重视环境与资源保护,从而更多地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因而具有减缓本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压力的功效。近年来,这一制度获得了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认可,成为许多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在立法中确认环境标志制度。”刘庆宁说。

  建议由全国人大通过

  在议案中,刘庆宁提出,要顺应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基本法合并立法的现实需要,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重新设计该法的内容和结构体系,将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内容也统一规定到环境保护法之中。同时,相应地将环境保护法更名为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将其作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

  “在立法中,应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主导原则。”刘庆宁提出,还要将实用性突出,可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与资源保护领域,并能体现国际环境立法整体发展态势的制度,确定为基本法律制度。

  为此,刘庆宁提出,在这一法律中应规定环境标志制度,使其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针对环境保护法条文简疏的弊病,刘庆宁提出,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加以细化并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弥补疏漏,提高可操作性。

  “既然是基本法,就应当使其效力高于一般法,并且明确它是指导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原则法、责任法、组织法。”刘庆宁最后建议,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应由全国人大通过。(陈丽平)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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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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