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不提倡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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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不提倡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2009年03月13日 15:34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许多企业面临经营困难,职工就业压力增大。为稳定就业岗位,山东省政府近日提醒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求确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山东省政府近日下发专门通知,要求各地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各地要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把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加强在岗培训和人才储备,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或停产的,可采取灵活工作时间、安排职工轮岗或待岗、在岗培训、协商薪酬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安排职工待岗的,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发放待岗基本生活费。

  为减轻企业压力,帮助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山东今年允许企业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以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但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记者吕福明)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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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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