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能不能接受、配合舆论监督并不十分重要,真正重要的是媒体能不能理直气壮地、坚定不移地对官员进行舆论监督。假如媒体能够大胆监督,就完全可以将官员的“不接受或不配合”如实曝光,这本身就是一种舆论监督的手段啊
广州市委市政府近日联合发布《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从7个方面对党政官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予问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官员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属于问责范畴。
如有关专家所言,广州的这项规定突出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凸显了政府部门的开明和进步。不过,对于《办法》中要求的官员要接受和配合舆论监督,还是让人觉得没有把握。
媒体对官员进行舆论监督,媒体与官员之间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具体到某个环节或事件,如果被监督者自信没有问题,对监督无所畏惧,他自然可以很坦荡地接受监督,很主动地配合监督。这样的监督对被监督者很安全,对监督者也很惬意,双方的关系可以搞得很融洽、很和谐。但更多的情况是,官员或者担心被媒体发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或者拼了老命也要掩盖某些个大问题、大丑闻,显然是很难做到坦荡接受舆论监督、主动配合舆论监督的。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官员一般不存在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的问题(有的官员还会通过主动“配合”,巧妙地将媒体的舆论监督转化为对自己的“正面报道”),因此,“官员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将被问责”的规定,对他们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而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官员对因为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而被问责的担心,往往要小于对因为接受或配合舆论监督而被发现了问题、暴露了丑闻,从而受到党纪政纪问责甚至受到司法惩处的担心。经过权衡利弊,官员十有八九都会选择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因为在他看来,即便由此而被问责,其代价也要比被媒体揭露出问题、丑闻小得多,这个时候,“官员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将被问责”的规定,对他们同样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事实上,官员能不能接受、配合舆论监督并不十分重要,真正重要的是媒体能不能理直气壮地、坚定不移地对官员进行舆论监督。假如媒体能够大胆监督,就完全可以将官员的“不接受或不配合”如实曝光,这本身就是一种舆论监督的手段啊。
然而,现实中常见的情形是,媒体对某单位、某官员的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初步掌握了一些证据,但记者采写的内容,却因为各种潜规则而不能发表、刊播,使得媒体的舆论监督前功尽弃、无疾而终。这样,从表面上看,某官员并没有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按照《办法》的规定,他不会受到责任追究,同时,媒体对他的舆论监督,却被另一些更强大的“不接受或不配合”的力量扼杀于无形,两相比较,可知舆论监督最迫切需要的不是官员的“接受”或“配合”,而是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以确保其享有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确保媒体采写的舆论监督稿件、节目能够不畏强势公之于众。也只有这样,“官员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将被问责”之类的规定才能具有实际意义。(潘洪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