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取缔"天价滞纳金"不应止于交通罚款 ——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时评:取缔"天价滞纳金"不应止于交通罚款
2009年03月31日 11:27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以下简称《规定》)即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之前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也不再生效,改为按照新规进行处理。(相关报道见今日本版)

  “天价滞纳金”不只出现于交通罚款,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老百姓要是交晚了都会被要求缴纳一定比例“滞纳金”。滞纳金的收缴主体和收缴标准较混乱,有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的侵犯公众正当利益,已成舆论曝光与公众投诉之一大乱象。

  按照法律界的说法,滞纳金是为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义务的一项“加罚”手段,它所起到的意义,就是对于某些当事人存在故意违约意向,采取拖延乃至拒交各种费用的惩罚性条款,它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但是,“滞纳金”必须符合合同要约的“有限惩罚原则”,“滞纳金”必须适度、公正、透明,否则就成了滥罚。在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收费中,首先就不具备自行设定和收取“滞纳金”的资格。

  但在现实中,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合同陷阱”,即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严格约束”,对于其存在故意与非故意因素所造成的费用迟交现象,全部归结于故意过错行为,从而采取高额“滞纳金”的过度惩罚手段,间接侵占了消费者权益。

  打破“滞纳金谁都敢收”的怪圈,政府应有更大作为。笔者建议,对于包括交通罚款在内的行政领域各类“滞纳金”收费,有关部门应秉承行政许可法精神,对其进行全面审核,超出审批范围的“滞纳金”收费项目一律砍掉;对于公共事业的“滞纳金”收费,有关部门应在严格的成本核定下,设立“滞纳金”收费标准,并规定其上限,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尽到更多的提醒告知义务,有关部门也可积极展开收费听证会,由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对等谈判交流,达成一个公平的“滞纳金”收费标准。 (毕舸)

【编辑:吴博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