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枪"的危险:中国公务用枪管理存何种漏洞?——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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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枪"的危险:中国公务用枪管理存何种漏洞?
2009年04月03日 15: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资料图:2009年3月18日上午,广西柳州市公安局销毁近500支非法枪支。图为民警清点准备销毀的各类非法枪支。 中新社发 秦付林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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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这个武器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里,枪支仍在威胁着人的安全。

  危险一方面来自 “黑枪”——私造或私藏的枪支,2006年6月到9月,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集枪治暴的行动中收缴了11.7万支,这超过了一个集团军拥有的枪的数量;另一方面来自“明枪”——那些公务用枪,因为保管不善丢失,甚至成为最有威慑力的作案工具。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军方之外,以下机构或个人可以合法掌控枪支——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警察,法院的司法警察,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担负案件侦查的检察官,以及海关的缉私者。

  此外,各地武装部、银行的押运人员,狩猎场所和体育运动部门,也有保管枪支的权力。

  至今,这些机构负责保管的枪支总量仍是秘密。但从一些细节看来,“有户口的枪”是一个庞大的数字——1986年4月颁布的《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中规定,最高院、高院、中院、基层法院审判人员配枪比率分别为各审判人员总数的3%、20%、25%和30%。而在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相关守卫押运人员,可以配备专用手枪4~6支、半自动步枪2支。运款路途较远,途经偏僻地区,配有护卫车的可配冲锋枪1支。

  公务用枪的保管大致可分为两类,其一是个人负责。《枪支管理法》称:“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但在操作中,这事故经常发生——姜文主演的电影《寻枪》描述的就是这样的故事。而据相关媒体报道:2006 年7月17日,海南万宁市南桥镇派出所副所长李盛平在兴隆镇喝酒后,将一支“七七”式手枪丢失;2005年5月,四川眉山一名警察酒后醒来,发现自己腰带上枪套内的手枪不翼而飞。最为荒唐的是,黑龙江省某县司法局一名副局长,在与情妇的缠绵中将枪丢失。

  “警方枪支的丢失带来的危害很大。”警方一名人士说,“与那些自制的土枪不同,这些有户口的枪有着更强大的杀伤力。”如同电影《寻枪》中公安局长暴怒时所说的,“(丢掉的枪里)有3颗子弹?要是一般人,一枪一个就是3条人命;换成职业杀手,一枪两个就是6条人命!”

  相关法律规定:枪的另一种保管形式是单位负责。“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同样,对于子弹的数目和保管方式也有着严格规定——比如在银行系统,每支手枪、步枪各配20发,每支冲锋枪配30发。

  但在一些单位,枪弹分离的规定并未执行,而枪支保管员的心态和素质甚至可以决定他人的生死。一个最典型的案例是,2007年12月发生在河南宝丰县的杀人案。37岁的张红宾是武装部枪械库保管员,当晚值班过程中,他拿出了库里的56式冲锋枪杀死了武装部政工科的科长。杀人前,他和死者在下棋时发生了争执。

  为了加强对枪的管理,2008年6月,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及国家安全部等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

  按照这个通知的要求,在2008年8月前,各公务用枪配备部门要组织进行一次公务用枪安全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配枪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验收。公安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公务用枪检查情况进行抽查。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建立,如果发生意外,单位的主要领导将成为第一责任人。

  在上述《通知》发布之前的2008年6月,公安部已经决定在公安部及省、市、县公安机关逐级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主要负责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定期听取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情况,研究解决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等。

  “但这又是一个两难,”一位法律专家说,“上述规定可以更为严格地落实枪支配发、管理、使用、监督的纪律要求,消除薄弱环节,但如何确保在一线执行任务的民警能够依法使用枪支,有效打击犯罪,值得考虑。” (本刊记者/刘炎迅 文/王 婧)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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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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