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称请求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法据不足——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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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家称请求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法据不足
2009年04月15日 10:1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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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请求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很难达到预期目的。”针对今天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关于请求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的报道,记者专访了有关商标法律专家。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举行的“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上,受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委托,公益法律援助律师在会上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有专家在该研讨会上指出“中南海”卷烟包装上印制的“您每消费一盒中南海香烟,就向希望工程献了一份爱心”,绝非什么承担“社会责任”,而是打着“公益”招牌、促进烟草消费的广告。这样的烟包信息,又一次误导消费者将买烟和公益行为联系在一起,以达到营销烟草的目的。

  经查询得知,“中南海”卷烟商标注册于1996年,商标所有人为北京卷烟厂,该商标在海外许多国家进行了注册。记者采访了一位从商标局退休的商标法专家,为印证此专家的观点,记者随后又采访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标局现任官员,二者的观点不谋而合。

  上述两位长期从事商标法律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专家都认为,一方面,法不溯及既往。商标法第10条的有关规定是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新增的内容,此前的法律没有涉及相关禁用规定。商标、商誉是商标所有人的资产,如果用现在的认知判断过去注册并形成商誉的商标,用现在的规定撤销过去的注册商标,不仅法律依据不足,而且对商标所有人是不公平的,对国家、对社会也是巨大的浪费。商标法第10条中关于有关名称使用的新规定,只能对新申请的商标加以考量。

  另一方面,烟草行业原来是很火的行业,是财税大头。当今社会对烟草有新的认识,对其危害性有了广泛的认知,如何限制烟草行业的问题,应该是国家下决心并通过其他法律解决的问题。

  再者,商标注册5年以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商标,国际上也是如此。依新规定撤销旧商标依据不足。倘若“硬撤”,还会带来其他连锁反应,比如,“中华”、“大会堂”、“钓鱼台”等相类似的商标是否都得撤?如此将带来一轮又一轮的折腾,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影响经济发展、企业安定等一系列问题。

  对于“中南海”卷烟包装上印制的“您每消费一盒中南海香烟,就向希望工程献了一份爱心”,是否为打着“公益”招牌、促进烟草消费的广告,属于广告规范的问题,不属于商标问题。(记者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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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呼吁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 称其误导消费者

评  论:郑州晚报:呼吁撤销"中南海"商标实是"问罪"控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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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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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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