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授权监督是便利还是不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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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授权监督是便利还是不便?
2009年04月15日 10:50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颁发了由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法院称此举只是为相关记者提供采访便利,并无经济支持,因此不存在“收买”一说。(4月14日《人民日报》)

  笔者以为,如此被授予的权利,可能对新闻监督的公正独立产生“误伤”。记者的采访权,源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和建议的宪法权利,不能人为设定或授予。当公众以个体形式出现时,往往无法与掌握国家机器、以强制力为保障的权力机关相抗衡,其民主权利的实现需藉媒介予以缓冲制衡。新闻媒体提供足够的真实的舆论信息,不仅使公民对经济、政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更重要的是据此进行理性的思考、平等的讨论和坦率的批评,从而实现知情权、自由言论权、批评权、建议权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新闻监督权的本质特色,正在于通过公正真实的报道新闻事实与意见,抨击社会腐败与丑恶,实现传递信息、服务社会和监督权力的目的。越是开放、独立、自由,越是由不同媒体和记者的不同立场、兴趣爱好和知识背景,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完全不同的方式,才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抵进真理的内核。

  从本质上说,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无论其精髓,还是从根本目标看,都是一致的,都以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其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也都是靠公信度赢得生命力和权威性。司法通过依法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体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

  正如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都可能被滥用,产生腐败一样,尤其是司法人员拥有不同尺度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公正既取决于对案情和法律的谙熟以及个体的智慧,更取决于对法律的忠贞信仰。司法的公正不仅在于程序上的独立,不受外界干扰,同样在于受到有效的制约,包括来自舆论的监督和公众的诉求,需要藉公开操作、及时报道,公开博弈过程,最终实现司法实体的正义。

  所以,司法机关所要做的只能是,坦然面对新闻监督,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权威的前提下,积极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有效保障新闻记者旁听、采访和报道,支持媒体对案件真相的追踪以及审理过程的公开披露,甚至有必要对新闻监督的失误持宽容态度,以强化司法者的责任感,保证案件及时公正裁决。当然,新闻监督同样不能超越法律的界线,理当给予司法独立应有的空间。

  可新闻监督一旦由司法授权,看似一种开放和包容,实践的结果可能造成对新闻监督权的限制。一部分人取得了权利,意味着其他记者的采访机会缺失或减少,造成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给了拒绝采访者冠冕堂皇的 “官方理由”。何况,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标准掌握在司法者手里,更可能成为新闻监督的桎梏。(刘效仁)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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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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