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
邮政法
修改进展:我国现行的邮政法是1986年12月2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邮政法修订草案已于去年10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部门、地方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4月13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建议,4月20日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再次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
点评:现行邮政法对于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传统的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邮政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较为全面地增加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确立了快递业务许可制度,补充完善了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修改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和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并且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
第七部
统计法
修改进展:现行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996年5月1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其作了修订。去年12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统计法修订草案。目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点评:二十多年来,统计法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统计工作面临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统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情况。
这次修改统计法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完善预防和惩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制度,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实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完善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加强监督检查,制裁统计违法行为,完善有关的法律责任。(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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