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刊物称应改革审前羁押 改取保候审为"保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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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校刊物称应改革审前羁押 改取保候审为"保释"
2009年04月20日 16: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4月20日电 最新一期的《学习时报》刊发署名为刘仁文的文章《如何降低审前羁押率》。文章指出,改革中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率太高的局面势在必行。文章提出,将取保候审改造成为类似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

  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其中,行动计划指出的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严禁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行为,引起媒体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文章指出,与这个问题相联系的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率太高,既造成看守所人满为患、各种人财物投入过多,又极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因而改革这一局面势在必行。

  文章解释说,保释是办案机关根据案情和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没有法定情形就应予以释放的制度。它更多地强调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是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来规定的。因此,取保候审强调更多的是办案的需要,而不是在诉讼进程中以非羁押状态来保护被追究者的人身自由。故需要对现行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改革,代之以保释制度,并完善相关程序与措施,包括规定保释的条件和列举可以考虑不得保释的情形,确立某些情况下的保证金和保证人“双保险”制度(甚至保证人在必要时也要承担部分保证金的支付),建立保释的申请、司法审查程序,以及救济机制等。

  文章称,就申请以及审查程序而言,可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保释决定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可以决定保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拒绝保释的,应由预审法官来决定是否保释,即由侦控机关和辩护方发表意见,由法官审查并做出决定。这种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变化,更重要的是意味着指控者没有单方面决定羁押的权力。

  文章还提出要更新理念。虽然中国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种“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成为广大公安司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必须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等待审判时原则上应当是自由的,羁押只能是非常规措施,羁押的理由只能是不羁押便会导致该人逃避审判、犯新罪伤害更多的人以及有其他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

  文章指出,应改造现有的留置、拘留、逮捕等制度,对较长时间的审前羁押实行司法审查,要对目前的监视居住制度进行改革。在如何进行“监视”问题上,也可引进电子脚镣或手镯这样的技术工具,即通过对被监视居住人佩戴电子监控器,将其活动范围限定在家庭、社区或者医院,一旦其超出活动范围,电子监控器就自动报警。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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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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