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有关快递服务规定与中国入世承诺是一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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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法有关快递服务规定与中国入世承诺是一致
2009年04月24日 11: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4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邮政法。针对“外资企业不得从事国内信件快递业务”的规定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进行了回应。

  何永坚说,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对快递业对外开放的承诺是对外开放快递服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

  依据中国1986年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1995年6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规定,中国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

  何永坚指出,修订后的邮政法的上述规定与中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中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的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

  他强调,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中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据中国网文字直播)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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