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吴保全诽谤案”不能仅止于再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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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吴保全诽谤案”不能仅止于再审
2009年04月24日 14:41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对“吴保全诽谤案”而言,当地中院自可提起再审。基于回避原则,对当初错捕、错诉、错判吴保全,以及这一荒唐个案背后可能存在的党政官员干涉司法,则需要由更高层级的司法机构———比如最高检或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来进行调查。否则,即便有吴保全的恢复清白,也没有“内蒙帖案”的真相。

  备受舆论关注的“内蒙帖案”有了最新进展。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吴保全诽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进入再审过程。

  在诉讼程序上,再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要启动这一程序必须符合较为严格的条件,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在通常情况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后,即告终结,二审法院的裁判是终局裁判,自作出之日即时发生法律效力。之所以要在二审终审之外,又设立再审制度作为司法机关必不可少的一种纠错机制,这是因为公正是司法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

  然而总在被外力推着左右摇晃的司法,若要为某个错案平反,有没有再审程序其实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就像“灵宝帖案”、“内蒙帖案”以及“遂宁帖案”等等因言获罪的案例一样,这些无辜网友之所以被警方跨省追捕,甚至蹲监入狱,其实关键也不在那个“诽谤罪”,而在于那能够调动公安司法机关为其服务的个别地方权力者。只要被滥用而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的地方权力机制还存在,即便没有“诽谤罪”,某些地方的党政官员也会以“妨害公务罪”、“侮辱罪”或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等为由,调动警力跨省追捕。

  自“彭水词案”以来,关于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公民批评政府甚至批评政府官员不构成“诽谤罪”的法理常识,已经为公众所熟知。之所以因言获罪的个案频现网络,乃是因为一些党政官员从“彭水词案”的处理中已经看到钳制公民言论自由的利与弊。“利”在保护了自己,“弊”在即便为媒体所关注,也不过为当事人恢复清白、给点象征性的国家赔偿就可了事。说到责任追究,自有奉命执行的小警察们担了。于个别地方主要领导而言,抓人、放人尽在掌控之中。

  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吴保全诽谤案”的再审,我们理应看到:这一纠错程序的启动,并非源于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的良心发现,而实属舆情汹涌的推动。当初干扰司法的权力与今日凝聚于网络的权利相比,明显处于下风。单一个体(如吴保全)向地方权力主张权利,很可能石沉大海,无声无息。权利经由网络得以抱团,却能震动更高层的权力。出于对更高层级权力震怒干预的惧怕,犯了错的地方官员必须未雨绸缪,尽早纠错,以便争取主动。为了避免下一个“帖案”的发生,网络监督就不能停留在“再审”,而更应关注为什么会有错误的“原审”。

  也就是说,吴保全的“诽谤”是一个案件,以“诽谤”为由错误抓捕、公诉、裁判吴保全则是另一个(或另几个)案件。“吴保全诽谤案”很可能在舆论监督之下,在上级权力的介入之后,经由再审程序得以最终解决。而错捕、错诉、错判吴保全,以及背后可能存在的个别党政官员干涉司法,还有待展开调查。“再审”或国家赔偿绝不应成为那些党政官员违法打击公民的遮阳伞。

  以法治的视角来看“再审”,尽管在纠正错案上起到了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但再审也与司法应有的确定性格格不入。公民批评政府,一会构成“诽谤罪”,一会又无罪。当事人在有罪与无罪之间惊喜癫狂,司法的公信与权威也将荡然无存。因此,再审只能是最逼不得已的选择。司法机关更应关注的,是如何去降低裁判的错误,以及如何在制度上寻找可兹对抗某些地方官员干扰司法独立裁判的力量。

  对“吴保全诽谤案”而言,当地中院自可提起再审。基于回避原则,对当初错捕、错诉、错判吴保全,以及这一荒唐个案背后可能存在的个别党政官员干涉司法,则需要由更高层级的司法机构———比如最高检或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来进行调查。否则,即便有吴保全的“再审”,也没有“内蒙帖案”的真相。(王 琳)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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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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