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法庭新设“公民代表发言席”
4月24日,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大法庭,陕西高院刑二庭正在公开审理被告人何晓国、赵强上诉案。
审判席、检察员席、辩护人席、上诉人席之外,庭上新设了“公民代表发言席”。
上午8时30分,庭审开始,5名公民代表准时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并拿到了合议庭准备的包括案件审理情况、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内容、被告人上诉理由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内的材料。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按部就班地进行。
法庭辩论阶段一结束,审判长宣布“下面由社会各界的5名代表发表意见”。公布完公民代表身份后,审判长特意让何晓国、赵强回头,问他们是否认识。在得到否定答复后,5名公民代表依次走上发言席。
公民代表李成国(礼泉县人大代表,干部):“听了庭审,我认为两名上诉人作案手段非常残忍,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一审判决是公正的,量刑是适当的!”
公民代表左建忠(礼泉县人大代表,干部):“犯罪事实清楚,一审定性、量刑准确。”
公民代表胡铁成(礼泉县政协委员,农民):“犯罪事实清楚,一审定性、量刑准确。”
公民代表段宝锋(礼泉县政协委员,农民):“自首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交代犯罪事实。我认为何晓国没有自首情节,提供同案犯也不能说是有立功表现。一审判决是准确的。”
公民代表孙清义(礼泉县教师):“庭审过程客观公正,调查、辩论体现了法律尊严。根据犯罪事实,两名上诉人产生了两次犯罪意图,是有预谋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准确!”
公民代表发言结束后,何晓国、赵强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4个阶段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出台背景
公民代表是如何产生的
在礼泉县人大、政协机关及其他单位的推荐下,陕西高院刑二庭遴选了5名来自不同社会群体的公民代表,确保公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在庭前,法庭对公民代表与被告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进行了严格审查,组织公民代表当庭宣读保证书,确保其意见公正客观。
为了使公民代表在旁听时能听得明白、看得清楚,对案件作出全面、清晰、准确的判断,刑二庭还特意为其准备了案件审理资料,其中不仅有庭审程序、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还有被告人上诉理由及有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陕西高院早有相关规定
公民旁听庭审之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作为法院合议庭评议和裁判案件的参考,从2008年10月1日起,陕西高院出台的这项规定开始试行。
陕西高院在《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了应当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和建议的案件:
在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地就地开庭审理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众利益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申请再审或重复信访的案件;适用法律疑难的新类型案件;需要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和建议的其他案件。
“规定”提出:旁听庭审并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民,应当是依法可以旁听庭审、并与所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专门性业务的,应当确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参加。
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法院在休庭后、合议庭评议前组织座谈会,听取公民意见建议。座谈笔录经公民阅读签名后装入案件正卷,作为合议庭评议和裁判案件的参考。
大多数公民代表意见一致,但与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合议庭可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经庭长、主管院长同意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案件宣判后,合议庭须书面告知公民代表对其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并抄送该案的裁判文书。
陕西高院要求,省法院和中院各审判庭依据“规定”审理的案件,每年不少于4件,基层法院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不少于5件。(记者台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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