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车祸赔偿新标准5月1日施行 城乡赔偿有区别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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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车祸赔偿新标准5月1日施行 城乡赔偿有区别
2009年04月30日 15:20 来源:重庆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城镇户口基本项最高可赔52.35万,农村户口基本项最高可赔15.37万元

  昨日,重庆市公安局交管局公布了最新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新标准从明日(5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4月30日24时期间执行。

  据悉,新标准是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的。赔偿内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

  新标准有哪些变化?昨日,记者专门就此采访了合纵律师事务所沈仁刚律师,请他解读。

  沈仁刚律师说,相比于2008年度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标准除个别项目外,普遍有所提高。比如作为赔偿依据之一的“国有同行业平均收入”,被列出的19项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中,18项也有不同程度增加。仅“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收入有所下降,由2008年的19782元,降为今年的19276元。增加的行业中,金融、保险业的收入最高,为57570元,较上一年增加9405元。

  根据新标准的规定,无论城镇或农村户口居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均将有所提高。举例说明,根据昨日公布的新标准,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26元,按照此标准计算,从明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一项的标准(按照20年计算),分别为28.7万余元和8.25万余元。而根据旧标准,则分别为27.43万元和7.01万元。(记者 涂静)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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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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