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保护公民批评权不能指望匿名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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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保护公民批评权不能指望匿名
2009年05月05日 10:50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于5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刚一公布,就引起一片争议。其反响之大甚至超过不久前公布实施的徐州市相关条例。

  对一个地方法规争议如此之大是因为该《条例》首次规定:提供电子公告、网络游戏和其他即时通信服务的,应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功能,并如实登记向其申请开设上述服务的用户的有效身份证明。也就是说,网络运营商负有在互联网的论坛、聊天室、留言板、博客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的场所实行实名制的责任。而公众质疑中最激动人心的当属“谁能保证我们在批评时的权利?”

  窃以为,所谓公民的批评权,是指公民对政府不当行政进行监督和批评的话语权,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和人权事业的进步。但对公民个人的批评则另当别论,因为无论在虚拟世界还是现实社会中,个人的批评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平衡都是只能由法律来调节的问题,它不存在对批评权的绝对保护。

  应该说,公众如此关注对政府不当行政进行监督和批评的话语权,是因其来之不易,最近发生的河南灵宝王帅、内蒙古吴保全事件也告诉大家至今这种权利仍很脆弱。

  但是,那种以为网络匿名就可以保护公民批评权观点是幼稚的。记者虽然没有看过王帅案和吴保全案的卷宗,不过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至少吴保全是以网名“找我吗”匿名发的帖,但这并没有妨碍他先后在青岛和沈阳两次被抓。

  其实不仅是王帅、吴保全,类似事件近年来已经多次上演。从重庆“彭水诗案”到山西“稷山文案”,再到海南“儋州网案”、安徽“五河短信案”等,几乎都是公民以匿名形式用诗歌、信件、网文等方式批评当地党政部门,结果都被戴上“诽谤”罪名的帽子的。

  因此,保护公民的批评建议权只能靠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网络匿名是挑不起这副重担的。当然,目前我们对这种权利的保护有时还显得那么无力,但这种无力恰恰反映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要和迫切。

  法治是良法和守法的结合。窃以为,王帅、吴保全案的发生,除了法律的不完备,更重要的是依法行政出了问题。按照我国刑法,诬陷罪、诽谤罪只针对个人而言,不存在政府被诬陷、诽谤的问题。但偏偏有那么一些人要搞“权比法大”,擅自动用司法机关迫害批评他们的人。我不相信那些抓王帅、治吴保全罪的警察、法官不知道法律的规定,但他们依然以法律的名义做了违法的事情。他们这样做,恰恰在于这种违法的成本最低,而可能得到的好处却很实在。

  这种情况不正说明了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吗?相信如今没人否认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尚不完善,法治建设还有着必然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家有万事,先从急事做起:当各地都能像河南省有关部门处理灵宝王帅案那样用法律惩戒违法者时,相信公民的批评权将不再是问题。(本报记者 蒋德)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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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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