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辽源羁押场所人权状况调查:禁刑讯逼供等行为(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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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辽源羁押场所人权状况调查:禁刑讯逼供等行为(2)
2009年05月26日 08:56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加强外部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4月召开的一次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监所检察厅今年共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报告15例,涉及12个省份。报告死亡原因为3人自杀、7人被殴打致死,2人因事故死亡,另有3人死因正在调查中。

  监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看守所发生非正常死亡的原因,既有公安机关监管不力,也有检察机关监督不力。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力,主要是一些地方派驻检察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两位检察官每天都驻在看守所。王文生检察长说,辽源市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关系紧密,受驻所检察室的监督。看守所每月还有“检察长接待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到现场解决各种问题。

  杜云明副检察长经常接待向他申述的在押人员。在他接到的申述中,约10%反映案件审理不公、10%反映执法不公、40%要求帮助聘请律师、40%要求进行法律咨询。

  在押人员可以定期约见驻所检察官,进行法律咨询、反映看守所的执法行为。检察机关提出一些建议,看守所都能接受。检察官会定期到伙房检查伙食,询问在押人员是否吃饱、是否吃得卫生以及在押人员治病的情况。辽源市东丰县看守所以前一天只有2顿饭,后来检察院提出整改建议,看守所立即改为一日3餐。

  39岁的郑力忠从事公安工作20多年,来辽源市看守所前曾是辽源市东辽县公安局副局长。他说:“看守所关押的人员特殊,除犯罪嫌疑人外,还有待服刑的犯罪人员。对他们进行教育、管理和转化,比监狱投放的精力、财力都大。由于对案件的恐惧,在押人员容易对司法机关产生抵赖和抵抗。”

  他说,看守所要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上进行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政治权利、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和民事权利。他们还有权享有《看守所条例》规定的生活环境和饮食标准。

  曾任联合国人权问题法律顾问的美国知名法学家赫斯特·汉纳姆教授在回复新华社记者电子邮件采访时说:“一个社会的人权状况是由最弱势群体所受的待遇好坏来衡量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这样一个极少获得公众支持的群体。”

  瑞慈人权中心主任麦克比恩说:“在押人员依法被剥夺了自由,但不可以剥夺他们的其他人权。来自检察院、人大代表和公众代表的‘外部监督’对于预防刑讯逼供和酷刑、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尤为重要。”

  《看守所条例》颁布已近20年,郑力忠说:“条例现在已滞后于实际管理了,需要抓紧修订,尽快与实际情况相适配。”

  严禁刑讯逼供、严惩“牢头狱霸”

  据了解,给看守所的管理造成压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超期羁押、“有罪即捕”等现象。王文生检察长说,检察机关的及时监督使得辽源地区连续5年无超期羁押的记录。他说:“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不到万不得已,检察院尽量不把公民投入监禁。”

  辽源市近年来批捕案件数量大幅下降。王文生说:“这也是防止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做法之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从4月1日起在全国监管系统开展为期3个月的规范执法行为行动,“认真查摆执法理念滞后、特权思想严重、法纪意识淡薄、人权观念不强等深层次问题,”纠正刑讯逼供现象。

  今年3月,陕西省丹凤县一名高三学生在看守所接受审讯时猝死,有关公安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被刑拘。

  郑力忠说,公安机关尽快破案的压力有时会成为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

  “牢头狱霸”现象在一些看守所也曾一度被纵容。

  郑力忠说,公安部连续发文,决不允许犯人管犯人。但个别地区警力不足,不能做到监管警察与在押人员的面对面管理,这样长时间生活在一个小监室里的在押人员容易形成势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自4月20日至9月30日联合开展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逐一检查在押人员体表情况,以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据了解,专项活动将全面排查掌握“牢头狱霸”情况,对符合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牢头狱霸”行为特征的,按照相关规定,坚持“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努力消除“牢头狱霸”现象。

  辽源市的“牢头狱霸”打击方案更为细化,包括定期排查在监室内欺负他人,打骂弱势群体;在监室长期不劳动,把自己的劳动任务强加给别人;强行占有或挥霍他人存的钱财,勒索他人衣物、食品的;强行让他人为自己洗衣服、洗脚、按摩;强占他人的铺位;对刚入监的在押人员打骂体罚等现象。

  汉纳姆教授说:“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与全社会尊重人权的信仰密切相关,公正的审判和人道主义的待遇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之一。”(记者 李惠子)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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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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