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全文)(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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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发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全文)(3)
2009年05月26日 14: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七十九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做好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人员伤亡:

  (一)进入火场的所有人员,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和防护等级,佩戴防护装具,并经安全员检查、登记;进入火场后应当合理选择进攻的路线、阵地,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和可燃液体沸溢、喷溅,以及浓烟、缺氧等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人灭火时,应当组成精干作业组,设置安全观察哨,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布置水枪掩护,留有备用力量,严禁擅自行动;

  (三)在需要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降温降压、点火放空、紧急停车等措施时,应当掩护配合起火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对火场内带电线路和设备应当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者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当火场出现爆炸、轰燃、倒塌、沸溢、喷溅等险情征兆,而又无法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视机再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第八十条 火灾扑灭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备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的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当责成起火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人员看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二)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交接;

  (三)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并报告作战指挥中心。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八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空难事故;

  (七)爆炸及恐怖事件;

  (八)群众遇险事件。

  第八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八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实施,并应当根据本地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 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通过侦察、检测等方法查明下列情况:

  (一)灾害事故的种类、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二)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危险程度以及救援途径、方法;

  (三)危险区域和防护等级,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贵重物资设备的位置、数量、危险状况以及抢救疏散和保护的方法;

  (五)灾害事故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第八十五条 应急救援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采取现场警戒:

  (一)根据灾害事故类型,依据侦察检测结果,科学、合理地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

  (二)清除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禁止现场群众和无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的施救人员、装备进入警戒区内;

  (三)必要时采取禁火、停电等安全措施;

  (四)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八十六条 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一)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所有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危险等级采取防护措施,严格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易燃易爆和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等危险情况下救援时,必须进行检测和监测,应当尽量减少一线作业人员,并设立安全员,加强安全防护,留有机动力量;

  (三)需要采取工艺措施处置时,应当掩护配合事故单位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当现场出现爆炸、倒塌,易燃可燃气体、液体,毒害物质大量扩散等险情征兆,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指挥部或者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下达撤离命令,发出撤离信号,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待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时,再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五)实施水上救援时,救援人员应当佩戴专业救生装具,必要时系安全绳,以小组为单位,不得单独行动;实施潜水救援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八十七条 现场救人行动应当根据现场情况,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进行:

  (一)根据现场不同情况,视情采取破拆、起重、支撑、牵引、起吊等方法施救;

  (二)在人员被倒塌的建筑构件、材料埋压或者被困于容易窒息、受伤的现场,应当首先稳定被困人员情绪,并视情迅速采取送风供氧、急救、提供饮水和食物等措施,然后设法采取有效的营救措施;

  (三)当不能确认遇险人员无生还可能时,严禁盲目使用大型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和可能危及被困人员生命安全的救援方法;

  (四)在毒害物质泄漏现场,应当使用防毒、救生等工具抢救中毒人员,并及时疏散染毒区域内的人员;

  (五)在高空和水上救生时,应当充分利用可靠的设施、工具和专业救援装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对现场受伤人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立即通知医疗急救部门进行救治。

  第八十八条 当救援现场有易燃易爆或者毒害物质泄漏、扩散,可能导致爆炸、建筑倒塌和人员中毒等危险情况时,应当根据技术专家的意见和现场救援力量以及技术条件,及时采取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堵漏输转、关阀断料、加固排险、破拆清障、排烟送风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

  第八十九条 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结束时,应当对受到污染的人员、装备及场地进行洗消,并妥善处理洗消后的污水。

  第九十条 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全面、细致地检查清理现场,视情留有必要力量实施监护和配合后续处置,并向事故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现场。撤离现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药剂,迅速恢复战备状态,并向上级报告。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九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挥下,认真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现场的消防勤务活动。公安消防部队主要承担下列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一)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重大群众集会;

  (二)大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

  (三)其他需要现场消防安全保卫的重要活动。

  第九十二条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成立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指挥机构,派员参与政府和公安机关安全保卫总指挥部,掌握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危险性,领受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二)开展实地调研,熟悉重大活动以及场地的基本情况,制定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三)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实战演练或者参加综合协同演练;

  (四)派出现场执勤力量,做好现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十三条 实施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必须对执勤人员进行勤务教育和培训;

  (二)根据保卫任务,落实现场保卫车辆、装备;

  (三)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迅速、妥善处理;

  (四)执勤人员应当举止端庄,严守纪律,依法文明执勤;

  (五)执勤人员进入现场执勤后、撤离前应当向有关方面负责人报告情况,认真做好与其他执勤力量的协同配合。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九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勤保障制度,完善战勤保障体系,做好执勤战斗的装备、物资、生活、医疗和技术等各项保障工作。

  第九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辖区消防保卫任务特点,制定战勤保障方案,储备必要的灭火与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灭火剂,配备通信装备、设施,完善紧急运送机制,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九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执勤战斗需要,制定现场生活保障方案,并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社会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全力做好参战人员就餐、饮水、防寒保暖、防暑降温等各项生活保障。

  第九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各方面的医疗保障资源,加强与医疗救护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制定现场医疗保障方案,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工作。

  第九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程抢险、卫生防疫等部门或者单位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专业队伍和灭火与应急救援专家组的作用,及时为灭火与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九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每战必评制度。执勤战斗任务完成后,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地进行战评与总结,不断改进执勤战斗工作。

  第一百条 战评组织通常分为中队、大队、支队、总队、公安部消防局五个层次。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消防中(大、支)队独立完成执勤战斗任务的战评与总结,通常由本级首长负责组织;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总)队共同完成执勤战斗任务,或者特别重大火灾和典型灾害事故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由上一级首长或者部门负责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战评时应当组织参战官兵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战评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理报警、力量调度和出动情况;

  (二)灾情的发展变化、作战方案以及采取的战术技术措施情况;

  (三)各环节的组织指挥、战斗行动、协同作战和战斗保障情况;

  (四)现场纪律、战斗作风与完成任务情况;

  (五)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战评通常按照察看现场、观看录像、介绍情况、提问答疑、分析点评、总结讲评的程序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在执勤战斗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执勤战斗中严重失职、失误、畏缩不前或者违反纪律的人员,应当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十日内报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公安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义的执勤战斗总结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执勤战斗的相关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令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令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同时废止。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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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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