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交警不抓贼”源于自我角色偏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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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交警不抓贼”源于自我角色偏差
2009年06月08日 16:06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6月3日下午,广州私家车车主林女士停车等红灯时被抢包,恰好一执勤交警骑摩托车经过,女事主上前请其帮忙追贼,追了一段路后追丢。当失主再次发现抢包贼请求该交警继续追赶时,交警不仅拒绝而且声称:“我是交警,如果他(抢包贼)有刀我怎么办?!”甚至将警用摩托“塞”给女事主,“要追(抢包贼),你自己(骑摩托)去追!”就这样,抢包贼在交警眼皮底下逃之夭夭。(6月6日《信息时报》) 

  “交警不抓贼”,让人感到的不仅仅是巨大的震惊,还有无比的气愤。在笔者看来,这一事件暴露出一些比较深层次的问题,即部分专门警察思想认识中存在严重偏差,把专业分工过分极端化,从而淡忘了警察的本质角色和基本职责。

  随着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催生了越来越多的专业管理队伍,警察也不例外,为适应不同管理领域的特殊要求,各种专业警种相继出现,种类繁多,以至于非专业人士很难区分清楚。不可否认,面对专业性强的警务,专门的警察具有明显优势,原则上应交由相关的专业警察去处理,这符合社会分工的趋势,也符合效率原则的要求。但当警察在街面或其他公共场所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时,能不能因为自己不是治安警察和刑警而属于其他警种,对违法犯罪行为就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而不予处置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且不说任何人都有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利,也有见义勇为的道德义务,作为警察这就不仅仅是一般的法律权利和道德义务,更是其法定职责。因为,无论他属于哪一警种,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那就是 “人民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包括交警),法律赋予其许多履职特权。履行这些法定职责,特别是在紧急的情况下,是不分你是交警他是刑警的。因为当你身着警察制服、头戴警徽时,你就不仅仅是你自己,而是国家执法权力的代表,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者,你没有权利向后退缩。

  李克杰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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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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