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购房门”事件再起波澜:谁也不愿补差价 (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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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购房门”事件再起波澜:谁也不愿补差价 (4)
2009年06月11日 03:55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清除腐败的成本转嫁?

  十多名购房“下家”众口一词对记者说,政府一直称,那些官员付的每平方米8000元的房价是“预收款”,是“暂定价”。但是,他们从官员手中买房时,旧城改建指挥部和卖主都没这一说,他们被告知这是“最终结算价”。他们向记者出具了“温联开”统一开给他们一式三份的《商品房结算单》,单中显示“温联开”财务人员注明:“属一次性结算”,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也在单中批示:“同意结算”。

  受害者胡嘉增出示了他与卖主李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其中确定:甲方(卖房方)负责产权证、土地证领到甲方名下,待2年过后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买房方)办理过户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签协时间:2006年5月16日。胡嘉增说,双方谈判和协议上都没说成交价是“暂定价”。

  李亮波等购房者说:“正因为这样,我们才认为这房子是可靠、确定的,才放心以市场价购房,哪想到现在又要补助差价?这是把清除腐败的成本转嫁到我们头上!”

  记者了解到,一些卖房者之所以不愿补差价,主要理由是,自己也倒霉,当初卖房时,赚不了多少钱,若再补几十万元的差价,就亏大了。

  蔡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卖家张女士明确表示:“(补差价)与我无关,按协议办,风险自负!”

  为此,许多群众联合向温州市纪委投诉反映。一位负责接待的干部答复:买卖房屋是民事行为,纪委管不着,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干部腐败,我们可以管。补差价的问题你们要直接到旧城改建指挥部反映解决。

  投诉群众来到旧城改建指挥部,总指挥留红光答复他们说,如果卖房者得差价只有几万元,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卖房者是中介人,他得的是介绍费、佣金之类,但差价超过几十万,就是明显的市场买卖行为,这就要看房源如何来,为什么他买得到,别人买不到。

  记者向留红光了解,他表示:“市民说的是有道理的,他们是以市场关系买房子,要补差价的是卖房者,我们尽量做卖房者的工作,要他们出钱补掉。”

  记者问:工作做不通怎么办,老百姓又不肯交怎么办,政府会不会“依法解除购房协议”?

  留红光说,目前补缴差价的限期未到,到时候再说。

  温州市委党委、市纪委书记陶时梅对记者说:“政府不会向第三方收取差价,第三方是指二次转让的买方。政府没有必要与他们发生任何房屋补差的纠葛。(记者张和平)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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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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