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组织成官员腐败"灰色通道" 涉及行贿洗钱等(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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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组织成官员腐败"灰色通道" 涉及行贿洗钱等(2)
2009年06月15日 10:06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利益冲突不能自持

  在有关专家看来,中介组织腐败与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自律有关,但问题症结在于中介组织从一开始对政府部门就有较强的依附性,存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法律规范不健全、监管部门监管缺失等深层次原因。

  据本刊记者了解,我国一些中介组织的人事任免权和主要资金来源,还由政府控制,甚至有些公共部门还掌握着中介组织业务的指定权。这样的中介组织,只能在权力和市场的夹缝中尴尬生存。

  “我国中介组织还不是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认为,“中介组织虽然打着市场主体的幌子,从事委托经营,但它们从来都没有脱离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因此它们参与利益分配,成为权力腐败的操盘手,丝毫不让人感到稀奇。”

  而中介组织法律规范不健全,是中介腐败的重要原因。“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完备的中介组织法。”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坦言:“我国现行的与中介组织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散见于公证法、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中。因为法律不健全、监管不力和自律的缺失,导致中介组织参与腐败的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从而自我放纵不可自拔。”

  “虽然我国刑法中有涉及中介组织犯罪的内容,但刑事处罚规定过于粗略,操作性不强,弱化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认为,“由于中介组织具有专业技能优势、业务权威性和合法身份,加之此类犯罪表面看来没有暴力行为和危险状态等原因,发现和侦破此类案件的难度较大,也使不少违法中介组织逃避了打击。”

  我国对中介组织违规违法惩治不力,在很大程度上也放纵了中介组织腐败。有受访专家指出,中国证监会对帮助上市企业搞欺诈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和撤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最严厉的也不过是吊销许可证,根本起不到震慑腐败的作用。

  规范中介迫在眉睫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中介组织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化进程。因此,要高度重视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实际上,我国中介组织的腐败问题,已引起中央的重视。在2008年1月召开的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指出,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2008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指出,“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

  “要治理中介组织的腐败,最关键的是,要在严格约束行政权力的大前提下,对中介组织进行产权改革,改变其对行政的依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让中介组织真正参与到市场竞争中,为市场经济服务,为整个社会服务”,尹韵公研究员表示。

  “应对我国中介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进行认真研究,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管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龚维斌教授对本刊记者表示,“我国目前的中介组织既有营利性的,也有非营利性的。营利性的中介组织更多地属于企业组织,具有市场化特征,应在工商部门登记,接受其监管和服务;非营利性的更多具有NGO的性质,应接受社团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管和服务。要完善对于包括中介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立法,健全中介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服务,加大社会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力度。”

  “规范中介组织应从立法、监管、行业自律三个方面着手。”杜立元律师建议,“首先,应当对中介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抓紧出台《社会中介组织法》《民间组织法》《行业协会法》等专门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其次,对中介组织的违规腐败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行政监管机制,必要时可协调工商、财政、审计、监察、金融、反贪污、反洗钱等部门联合执法;第三,应建立健全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制度,完善职业道德准则和惩戒措施,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树立行业荣誉感,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才是重中之重。”

  据了解,发达国家一般对中介组织均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如,美国自1917年就相继颁布了一般代理法规、契约法规、执照法、专业理论法则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中介组织进行约束,其中房地产执照法最严,作用最大。这些法规成了美国房地产中介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德国通过宪法、协会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约束行业协会的行为。

  “对中介组织腐败要加大打击力度,根据社会中介组织欺诈、违规和腐败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追究等多种处罚措施,增大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风险和成本”,齐善鸿教授表示。

  “为了保障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除了加大立法层面的规范之外,还可以从政策层面加大扶持力度。”李成言教授建议道,“应该提高中介组织的准入门槛,推进审计评估机构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审计评估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保险制度、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以提高中介组织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维护全行业的声誉。”

  受访专家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市场交易正趋规范,中介组织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那么,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能,才是中介组织自身求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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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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