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官员: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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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官员: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2009年06月22日 10: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6月20日至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奚晓明指出,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影响和冲击,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也有显著反映。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依法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奚晓明强调,金融危机背景下,人民法院要依法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一是要依法受理,区分处置。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二是要共克时艰,寻求共赢。要加强调解,协调利益,通过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实现企业再生,以减轻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促进经济早日复苏。三是要平衡利益,依法维权。要注重保障民生,严格依法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正确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各项制度,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四是要统筹各方,维护稳定。注意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风险预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等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

  在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奚晓明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二是处理好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确保破产财产妥善处置。三是加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研究,解决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行为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问题,以促进和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平衡健康发展。(作者: 李志刚 张 娜)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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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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