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罚两万就能解决“见死不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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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罚两万就能解决“见死不救”?
2009年06月22日 12:50 来源:大众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日前,广州市法制办就《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二次征集民意,对医疗机构见死不救的最高罚款从1 万元提高至2万元。(6月21日《新快报》)

  医院见死不救看似铁心肠一副,其实并非完全如此。人心都是肉长的,绝大多数医院和医生们见到急难病患者也想伸出手帮其一把,可是现实中的一些问题又使他们很为难。对危重病人先抢救后,有的病人确实交不起昂贵的医药费,一些病人即使交得起费用,病治好了,也不情愿予以交清。更有甚者个别病人在病愈之时悄悄离院,根本找不到他们的行踪。因而,不少医院每年损失的医疗费都不是小数,从一些大型医疗机构看,不少已是“欠条累累”,几十万、几百万都追不回来。

  对危重急诊患者“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早就有规定。有的地方对医院采取巨额罚款;有的还作出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追究的规定,虽说明显的将急病患者拒之门外,“见死不救”的事例少了,但是以种种借口推托的事例倒是不少。其主要原因还是医疗费用的问题,“免费救助病人”巨大的医疗费用,令医院心有余而力不足。

  如今不少医院是自收自支,他们要生存,要坚持日常的医务工作,即便罚款二万也难以解决见死不救的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关键是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完善机制,要有经济作保障。新医改方案提出,通过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三年内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覆盖全民,使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将有所减轻。此举为重患者进行“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更有助于对此难题的化解。

  作为地方应与新医改方案相配套,要有强制性的规定,医院不论任何情况下,对于就诊的急病患者都应及时抢救,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而且是法律的要求,对于不及时抢救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仍照法律进行处罚;同时应建立专门的保障基金,用于弥补医院经费的不足,开辟保险险种,增大降低欠费风险;另外医院本身也应承担部分费用,对于急救患者中欠费不交者,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对于能交得起而故意欠费不交者,可以通过法律和其它途径追缴。如此才能把“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落到实处。 (罗瑞明)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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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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