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锡集团铜坑矿协助广西南丹县公安局,在南丹县大厂镇开展了一次打击盗抢矿产的秘密行动,抓获了盗矿人员6名,缴获作案车辆一批及被盗的原矿600公斤。然而在此次行动中,5名铜坑矿工人被执法人员误当做盗矿者而打伤。事发后,南丹警方以及铜坑矿积极处理,做好伤员的安抚及善后工作。目前,伤员情绪稳定(6月21日《南国早报》)。
上述新闻可称做典型的“官本位新闻”,执法人员打伤无辜矿工,有哪些教训?该如何处置?新闻不置一词,有的只是领导重视,一方面亲自看望,表示歉意,另一方面答应赔偿,积极善后。然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效果达到了———“目前伤员情绪稳定”。
对于下属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当面向受害者致歉是必需的,但这仅仅是领导责任的一部分。关键的还是要通过事件本身,来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吸取教训,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而不是强调客观原因,推脱责任。
警方采取秘密行动确实有着特殊性,比如难以完全亮明身份,难以识别犯罪嫌疑人,这需要执法人员灵活处置,在保护好自身的同时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在此过程中,误伤、误抓等确实难以完全避免。但从新闻报道的内容看,尽管记者遣词造句十分谨慎,但仍可以看出存在于执法人员身上的“执法多动症”———当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制服的情况下,踢一脚、打一拳成了某些执法人员的习惯性动作,否则就不会把已经蹲下的“犯罪嫌疑人”的转头动作误认为是反抗,5名被害人也不会都是因误会而受伤。
之所以把这些动作称为“执法多动症”,是因为这些动作完全是多余的,但不能据此说执法人员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也不能证明执法人员的素质实在低下,就像发生在儿童身上的“多动症”,并不是孩子有多坏,而是他自己也控制不了自己,是一种不由自主的行为。不要说无辜的工人是不能打的,就是真的是盗矿人员也是不能随意殴打的。这些,是执法人员完全应该懂得的常识。
对执法人员来说,存在“执法多动症”的原因也并不在于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低,更多的原因在于平时教育不到位,规范执法的意识不强,平时马虎惯了,执法时不规范的“小动作”就会随时随地地跳出来。显然,领导对此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因此说,对于误伤无辜工人,领导仅仅鞠躬致歉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认真反思这一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吸取教训,并用教训来规范执法人员,才能有效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其实,这与严打盗矿犯罪也不矛盾,相反会强化打击盗矿犯罪的成效。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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