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对医院见死不救不能罚款了事——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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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对医院见死不救不能罚款了事
2009年06月24日 10:3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救死扶伤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天职。不能因病人无力支付费用而拒绝救治,不能把病人缴费作为救治病人的先决条件,对医院而言是一道不言而喻的基本律令,一条必须坚守的职业底线,对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就更是如此。大约是因为近年来医院见死不救之事时有发生,中央和地方有关方面不得不反复重申“先救治后交费”的原则,如卫生部6月10日下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再次明确急诊科对危重急诊患者应“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除广州拟规定对见死不救最高罚款2万元外,已于3月1日起实施的《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也规定,对医院见死不救导致后果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人的感觉是,为最大限度地遏制医院见死不救现象,现在是必须动真格、出重拳的时候了。

  然而,有关方面三令五申也好,地方法规规定可处罚款也罢,其实都有意无意忽略了一个前提,那就是,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见死不救,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有十分明确的惩处规定,根本勿需再劳神费力出台新的法律或规定。

  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些规定都具有不庸置疑的法律效力,医院和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见死不救,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其次,医院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和性质有时并不止于此。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实生活中,一些医院和医务人员只认钱不认人,坚持不见钱不治病,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从违规违法上升为犯罪的性质,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医院见死不救并造成严重后果,无论是“最高罚款2万元”,还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其惩处力度都明显偏轻。正确的做法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刑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责任和刑事责任,直至令有关责任人员被判刑坐牢,为自己见死不救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这样才能有助于遏制见死不救的违法犯罪行为。

  当然,在依法惩处医院见死不救行为的同时,还必须正视日益严重的医疗急救欠费问题,切实寻找解决之道。基本的解决思路是,患者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通过民政部门救助经费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或社会捐助资金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此也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无论如何,不能将救治病人与解决欠费问题混为一谈,不能人为用后者来制约、要挟前者,也不能对医院见死不救仅仅罚款了事。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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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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