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罪不同罚"引怀疑 中国量刑改革彰显观念之变 (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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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罪不同罚"引怀疑 中国量刑改革彰显观念之变 (2)
2009年06月24日 10:44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在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确定了厦门市中级法院等4个中级法院和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等8个基层法院为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改革举措是,在庭审时引入“量刑答辩”程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是率先在一起未成年人共同抢劫案引入“量刑答辩程序”的法院。

  小阳是一名高三学生,因与女友小燕产生矛盾,便纠集朋友小辉、小婕等几个女孩,对小燕进行殴打并抢走其一部手机和450元现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启动了“量刑答辩程序”,引导双方对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庭审现场,公诉人针对6名被告人各自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提出了意见,辩护人则重点结合6人各自具备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了答辩。

  最终,法庭鉴于6名被告人归案后均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其中的4人在犯罪时也尚未成年,判决小阳等3人1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判决其余3人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参与庭审的各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

  作为该案的审判长、东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孙红宇很明显地感觉到了“量刑答辩”的好处。

  “量刑答辩把辩方和控方具体的量刑意见加入到了庭审中,还通过答辩的形式表现出来了。”孙红宇解释说,法律规定在量刑阶段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引入量刑答辩程序之后,法官可以很清晰地听到控方对于量刑的建议,也可以听到辩方认为合适的刑期意见,然后综合全案的案情充分考虑这些意见,最后确定刑期。“相比之下,我更喜欢听到双方明确表达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期望值的审判方式。”

  东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岳慧青告诉记者,之所以在少年庭引入“量刑答辩”,是因为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更为宽容,讨论的空间更加充分。而正是由于这样一种特殊性质,就全国范围来说,少年法庭也是可以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突破口的。

  对于各地的前期试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些试点“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量刑公正和均衡;有效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进一步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裁判说理性进一步增强,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同时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业内人士也认为,在试点过程中,“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观点逐步得到转变;各试点法院以量刑指导意见为办案参考依据,使得个案的量刑更加公正,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之间的量刑相对更加平衡。判决结果与试点前的量刑情况总体上保持平衡,而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均大大降低。

  试点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各地法院在某些具体环节上遇到了一些问题。安凤德举例说,比如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如何适用量刑答辩,公诉人不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如何适用量刑答辩程序,如何发挥法官在量刑程序中的引导作用等等,都是难点。

  未来走向

  在现行刑罚制度还很粗放的情况下,通过改革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让法官生产出越来越精细的司法产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公正诉求

  已经实质性起步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今年试点完成之后,将于明年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这是一项足以影响我国司法进程的改革措施,因此,其未来的发展路径也格外引人关注。

  在蒋惠岭看来,量刑规范化改革着重于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实体上的量刑标准统一和程序上的量刑程序独立。

  他认为,相对而言,实体上的问题更细一些,如确定基准刑和量刑方法,各种情节所占的分量,定量化分析和定性化分析如何有机地结合等。每个国家的量刑标准都有其特定的使用方法,中国不一定和其他国家完全一样,我们要根据自身刑法的特点确定有中国特色的量刑标准;程序方面则仍然是遵循“二五纲要”提出的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要求,现在的要求就是将量刑程序从刑事审理程序中作为独立的一段,这样使双方当事人能够集中精力专门谈量刑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对此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解释中,提出要改革传统量刑方法———主要依靠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确立“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

  据介绍,定量分析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

  通俗地讲,基准刑就是,法官在运用量刑情节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时,总是在潜意识里先界定一个量刑参照点,然后在此基础上从轻或者从重,确定宣告刑。这个参照点就是基准刑。

  如何确定基准刑,是难度最大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而基准刑的确定是否科学又直接影响到量刑的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同的犯罪案件,基准刑是不相同的,确定具体犯罪案件的基准刑往往难以一步到位,有一个逐步分析和确定的过程。首先,依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再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对于未来的试点工作,蒋惠岭认为,“加强实证研究,找准量刑起点,合理确定量刑情节调节幅度,这是试点工作的关键”。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5种常见罪名不同法定幅度内的量刑起点以及13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节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透露,包括这5种常见罪名在内,排在前20位的罪名,约占全国刑事案件的90%以上。如果把这些罪名的量刑规范了,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量刑不规范的问题。据此,最高法院下一步的计划是,增加强奸、诈骗、寻衅滋事、抢夺、窝藏赃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公务、职务侵占、聚众斗殴10个罪名为试点罪名。各试点法院的审判实践和实证研究,将为最高法院统一制定以上具体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而对于量刑指导意见没有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实践确定相应的调节比例,积累经验,为最高法院修改完善两个试点文件提供参考,为全国范围内推行量刑规范化工作做好准备。

  对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开展可能遇到的困难,蒋惠岭认为,最大的问题来自各部门的“配合”。

  “量刑规范化改革涉及参与刑事诉讼的各个机构乃至社会组织,光靠法院一家无法完成,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和配合。因为这是一项新的改革,新的任务,目前仍然在探索各个部门在改革过程中的职责范围、活动方式。所以,未来的协调工作是必不可少的。”蒋惠岭说,“此外,在程序的设计方面任务也很重,虽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给了量刑改革很大空间,但根本的突破还有赖于立法进程的加快。”

  蒋惠岭同时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被纳入全国司法改革大的框架中,而且各方面对改革的大方向都已达成共识,人民群众非常拥护,所以困难是能够克服的。

  如何更好地理解这项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将量刑改革的要旨归纳为简单的一句话———“在现行刑罚制度还很粗放的情况下,如何让法官生产出越来越精细的司法产品,以适应变化了的国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公正诉求”。(本报记者 杜晓)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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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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