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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国家赔偿标准应当提高
2009年06月24日 11:30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公民权利无价,即便是再高的国家赔偿也换不来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也挽回不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和由此造成的损失,何况赔偿标准如此之低。

  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一向面临“范围窄、标准低、门槛高、程序乱”的争议。客观而言,本次规定的确拓宽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增加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等,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但其低标准、高门槛等状况依然存在。

  比如赔偿标准过低的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法定工作日天数,即为国家赔偿金数额。单从经济损失方面来讲,如果受害公民平时的日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却按照一个较低的标准予以赔偿,是否合理?法定休息日的损失又该怎么算?仅具象征意义的低标准,不但不足以表达歉意,补偿损失,反而可能造成新的伤害。

  对权利自由的伤害,也绝不止于物质层面,更在于精神、人格、尊严上的创伤,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中,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于精神赔偿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除了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什么情况算“严重”?以什么标准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这些都还有待明确。由此看来,国家赔偿不仅标准偏低,而且不够具体明确。

  话又说回来,公民权利无价,即便是再高的国家赔偿也换不来公民权利和人身自由,也挽回不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和由此造成的损失,何况赔偿标准又如此之低,如此笼而统之。

  国家赔偿制度,说到底带有“亡羊补牢”式的补偿意味,是一种弥补性的制度设计,那就应该对公民造成的伤害尽量给予弥补。但现实中,“自证其罪”和“兑付赔偿”已经成为申请国家赔偿的两道门槛。我国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先确认其存在违法行为,“自证其罪”,然后才能赔偿。可扇起自己的耳光来,谁还会积极主动?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从1997年到2007年,各级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案件只有8500多件;各级检察院总共受理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给予赔偿的案件占受理案件的一半还不到。正因如此,国家赔偿法在某些地方起不到补偿受害人的作用,口惠而实不至。

  权利受侵害未必能获纠正,纠正了也未必能获国家赔偿,即便获得了国家赔偿,标准又如此之低。看来,国家赔偿法要修正的地方,不止一星半点。一方面需要把标准提上去,比如有法学专家就建议,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的赔偿标准,至少应当是日平均工资的5倍,甚至可以纳入惩罚性赔偿;另一方面应把门槛降下来,有效简化申请程序和赔偿门槛。如此一来,国家赔偿方能起到应有作用。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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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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