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国家赔偿“结果归责”是进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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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国家赔偿“结果归责”是进步
2009年06月24日 15:28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6月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6月23日《羊城晚报》)

  这次国家赔偿法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范围大大拓宽。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要申请国家赔偿,其前提和基本要求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这是一个“违法归责”原则。但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就从“违法归责”转变为“结果归责”,也就是说,不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无违法,只要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就应当赔偿。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有利于使得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国家侵犯时,能更有效地得到赔偿,有利于促进了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其一,它减轻了公民的举证责任,让公民更方便地获得国家赔偿,让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妥当的保护。其二,有利于公民更全面地获得国家赔偿。以往的违法归责任,要求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但其实,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是并没有明显违法,但也造成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损害。

  从另一个角度讲,国家赔偿由“违法归责”向“结果归责”转变,也有利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谨慎从事,从而更有效地防范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发生。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的,不再局限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那么,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就会更注重自身的行为的合理性,更会换位思考来谨慎行使职权,这必然让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少受国家的侵犯,对公民权益保障更为有效。杨 涛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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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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