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明晰保密与公开的法律边界至关重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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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日报:明晰保密与公开的法律边界至关重要
2009年06月30日 19:17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事实上,已经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并不理想,一些政府部门借口保密法规有规定,不执行或者不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些公民认为自己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满足

  据《中国青年报》6月27日报道,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对这部关系重大的法律案,“建议”和“完善”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度最高的议题。朱启委员认为,保密工作和信息公开是对立统一的,处理好这一矛盾,关键是做好信息的界定工作,哪些内容属于秘密?应该如何定级?保密期限多长比较合适?修订草案对这些问题的规定操作起来弹性很大,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作出法律解释。

  现行保密法是1989年5月颁行的。20年来,我国保密工作出现了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以纸介质为主的国家秘密载体已经无法适应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通过修订保密法保护国家秘密、防范泄密,十分重要。同样,20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公众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日益强烈,通过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已成为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一个象征,通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确保公众知情权,同样必要。

  一边是泄密事件时有发生,保守国家秘密时不我待;一边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大势所趋,保护公众知情权不容迟缓。而防范泄密需要限制信息扩散,保障知情需要扩大信息公开,保密和公开是不是发生了矛盾?现实中,有些部门以保密为名,不进行信息公开或者阻碍信息公开,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难以实施;有些公民和组织只盯着信息公开,对什么事情属保密范围,并不清楚,有意无意地泄露了国家机密。因此,无论是加强保密,还是确保信息公开,都要求明确划分两者的法律边界。

  人们注意到,提交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对这一边界划分还有一些值得讨论的地方。比如草案对秘密的界定比较宽泛,有可能限制未来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空间;比如草案没有量化标准,没有界定依据,有可能妨碍未来政府信息公开法确定公众知情权的范围;比如草案规定的定密主体过大,所有机关单位都有定密的权利,对县一级政府也赋予了定密的权利,却没有如何定密、怎样定密的程序规定,有可能损害未来政府信息公开法所应具有的监督职能;再比如草案尽管规定了解密、防范“一密定终身”,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解密时间和解密程序,有可能导致保密法伤害公众知情权。

  事实上,已经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并不理想,一些政府部门借口保密法规有规定,不执行或者不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些公民认为自己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满足。保密和知情之间的矛盾在一些地方现实存在。如果修订保密法不能为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建立一个合理的边界,既不利于纾解当下保密和知情的矛盾,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

  保密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政府信息公开同样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两者的关系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因此,合理划分保密法和未来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法律边界,不仅是立法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更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我们应从保守国家秘密和维护公众知情权出发,合理划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边界,为保守国家秘密提供法律依据,为维护公众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让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和谐共存。

  评论员 郭振纲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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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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