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襄樊,枣阳业主杨燕林拍录法院执法被拘,杨要求法院解释,被告知“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7月2日《广州日报》)
从情理上说,法院执行,本身就是一种公开执法的司法活动,并无“秘密”可言,难道还怕“拍摄”吗?而从法理上看,公民对法院执法进行拍摄,只是一种客观记录活动,并没有对司法产生干扰,公民的这种“拍摄权”不能被执法权随意剥夺。更何况,法律也没有对此进行禁止,法无禁止即可行,公民拍摄法院执法并不违犯法律。
“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这是何等的权力傲慢?这又暴露出何等的权力越界?在我看来,在这起事件中,动用执法力量拘留公民、侵犯公民权利尚在其次,更令人震惊的是该法院院长流露出的“法院就是习惯性这么做的”执法心态。什么是“习惯性”的,答案并不难理解。依法执法可以养成习惯,这种“习惯”当然是值得欢迎和期待的;可不依法执法的权力妄为,也是可以养成习惯的,这种“习惯”就是司法的悲哀。
毫无疑问,所谓的“习惯性执法”,所遵从的并不是“事实”和法律准绳,而是权力的意志指向。作为国家执法力量,不但不依法执法,反而是“习惯性执法”——这种“习惯性傲慢”,让人觉得有些可怕。
“我可以摄你,你不能摄我”——切入现实,又可以演绎出“我可以打你,你不能打我”等多种类似的傲慢版本。总而言之,只要某些权力一生气,司法就变成了宣泄权力傲慢的“私器”,本是正当的公民权利就被压制。故而,这起事件其实与众多事件一样,权力傲慢再一次发出了沉痛的警示。(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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