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嫖宿幼女”与社会型病态人格——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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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嫖宿幼女”与社会型病态人格
2009年07月10日 15:36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贵州习水数名官员嫖宿幼女案爆发时,我虽然吃惊,但以为只是地方个案,并未关注。哪知此后不断看到这类案件,浙江临海市人大代表王宗兴、市气象局副局长池全胜嫖幼案;浙江丽水市数十名中学女生遭强奸,有10位年龄为13至16周岁,涉案人中有多名村干部。近日福建省安溪县再曝“嫖宿幼女”案,受害者中有4个是初一女生,未满14周岁,而嫖客竟有中学校长和工商所长。

  新闻看多了,才知我国《刑法》竟然有一条“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新增的罪名。既是新增罪名,无疑表明在1997年以前,已出现了很多这样的现实案例,才有了修订法律的必要。过去媒体少有报道,所以民众大多不知道已发展成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了。

  今年大量案例浮出水面,表明对幼女实施性侵犯,在一些人群中俨然成了一种罪恶的嗜好和风尚。这些施害者当然没有罪恶感,所以他们才乐此不疲,甚至引以为荣。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罪恶的色情之风,如不施以重拳加以遏制,会像霉菌一样四处滋生。它不仅给那些幼女的成长带来巨大的心理阴影,更会加速腐蚀一个社会的世道人心。

  这是一个悲哀的消息。无论幼女被性侵害,还是幼女被冠以卖淫之名,都是一个社会的悲哀。性侵害幼女,对任何文明社会来说,都是一种禁忌。孩子没有行为能力,无论自己是否同意,都构成对儿童权利的巨大损害。保护儿童,儿童自己并不承担相应责任,所有的责任都在成人世界。“嫖宿幼女”是一种病态人格是毋庸置疑的,但究竟如何传染成了一种社会型的病态人格,才是我们真正要关心的。

  时代不同,对病态人格的认知也不同。拼命工作在如今被视为美德,在古希腊却被看做一种下贱的举动。假如今天一个成熟的少女,因有过婚前性行为而产生了犯罪感,认为自己不配享有其他男性的爱,人们会怀疑这个少女有心理疾病。但在三十年前,这却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状态。每一个时代的文化,都有一个信念,认为只有自己时代所认可的情感或欲望,才是人性的正常表现。也就是说,文化直接影响到人们对自己人格的塑造或认知。

  当下的文化却呈现出一种困境。有一些情感或欲望,在官方话语中完全是违法的,但在民间现实中,却被很多人视为一种正常状态。比如嫖娼被法律明令禁止,但在生活中,却是很多商人或官员一种正常交际手段。比如前些日子邓玉娇案的引发,就是一个明显例证。这些人一起去嫖娼时,互相之间毫无禁忌,在他们心中,早已把此行为看做了一种正常的人性。他们也必须如此认知,因为谁也无法天天生活在犯罪感中。在我们的现实中,官方和民间的这种文化的分裂,可以说举不胜举。

  当民众对此习以为常时,轻者会藐视法律或官方的公正或权威,重者会形成一种整体的病态人格。这种病态人格在潜意识里,把法律明令禁止的一切根本不当作禁区,认为一切取决于官方的管与不管。长此以往,互相影响,民众的犯罪感便会麻木,反正都在犯罪,不被逮住就万事大吉。这种病态人格将让人最终丧失基本的道德感,把自己的一切欲望都视作人性的常态。这种整体的文化分裂,既给法律的执行带来巨大困境,也让民众渐渐失去对社会的信任,甚至也不再信任自己。

  这种由文化造成的病态人格,像一种传染性极强的病毒,渗透到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它不仅破坏亲情、友谊与同事的互信,还会让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紧张的敌对关系。一方面会让人对自己及未来的信心摇摇欲坠,一方面会把人变得或充满恐惧、或厚颜无耻。这种分裂的文化,让人故意损坏自己生命的尊严。当越来越多的人都没有自尊感时,这个社会的底线自然降得越来越低。

  这是当下文化最为主要的矛盾,它其实让每个人每天都经历着内心冲突。这种由文化引起的病态人格并不是一天就能改变的。当我们听到越来越多稀奇古怪的社会新闻,终有一天,连基本的批判力量都会丧失掉。这种罪恶已经把手伸向儿童时,也该是这个社会觉醒的时刻了。因为一个社会最大的绝望,莫过于父母无力保护子女的绝望。这种悲剧却正在我们身边上演。 叶匡政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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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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