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司法者绝不可“习惯性违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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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司法者绝不可“习惯性违法”
2009年07月13日 09:24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7月10日,云南省澄江县法院发生一起怪事:一名律师因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晒太阳40分钟左右。事发后,澄江县法院副院长洪家敬对云南省律协工作人员说:“事件主要责任在法官,法官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没有按法律程序办,法院也觉得事件发生得意外。”(《春城晚报》7月11日)

  此前,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枣阳市法院拘留。如今,何律师因为不同意法庭没有将自己的话记录在案,并在法庭笔录上表明自己的态度,就被澄江县法院的法官铐在篮球架上晒太阳。枣阳市法院院长田玉斌在解释法院拘留拍录法院执法活动的小区业主时曾说:“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也许,澄江县这名法官铐律师是“习惯性违法”思维的又一次发作。

  需要澄清的是,澄江县法院的法官铐律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何律师说辩论观点遗漏了,应当把“法官口头不同意追加当事人的观点补在笔录上”。并且在法庭笔录上载明:“我要求对庭审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并写下自己的名字”———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正当权利。因为,法庭笔录必须完整地记载法庭各方的陈述,如果记录不完整,当事人及其律师完全有权利要求补正。法官对律师的这种正当行为进行拘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澄江县法院的法官铐律师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拘留必须经法院院长签字同意,而澄江县的这名法官铐律师却是擅作主张,并没有报请院长同意,让书记员叫来法警直接就铐上———而法警居然不看手续,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就这么铐上了。

  澄江县法院这名法官的这次“习惯性违法”,再次降低了自身在民众中的形象。我们知道,司法的全部权威和公信力来自于司法的中立与公正,来自于司法者本身对法律的尊崇与敬仰,来自于司法者的自律。如果司法者带头破坏法律,迷信权力与暴力,司法者在民众心目中将毫无威信可言,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诉求也可能会成为笑柄。

  目前,澄江县法院副院长洪家敬向何律师表示赔礼道歉,云南省高级法院许前飞院长也责令玉溪市中级法院立即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调查组表示,有关情况将随即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云南各级法院的行动和表态是积极的,也为公众所欢迎。

  一位著名法官曾说过,“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就这一点上说,对违法法官的调查当然必要,但更需深入思考的是,我们这块土壤何以会产生这种“习惯性违法”思维,又该如何铲除形成这种“习惯性违法”思维的基因。杨涛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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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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