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催缴话费岂能“以暴制暴”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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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催缴话费岂能“以暴制暴”
2009年07月15日 10:57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为了能顺利地追缴话费,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日前作出惊人之举,将邵阳市部分拖欠话费电信用户的个人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在湖南某网站,并将这一方式称之为“追缴话费行之有效的‘特殊武器’”(7月13日《法制日报》)。

  公开曝光欠费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此来催缴话费,效果肯定会很明显。殊不知,这种粗暴的做法已经严重侵犯了用户的正当权利,不是一种明智的、合理的选择。用户欠费,当然不对,但以另一种更为严厉、更为恶劣的手段来“纠错”,非但达不到纠错的目的,反而会走向更为荒唐的结局。有法律人士将这种维权方式形容为“以暴制暴”,确实十分贴切。“以暴制暴”只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导致更为恶劣的后果,应当立即叫停。

  事实上,电信公司与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合同关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用户拖欠话费违背的是合同的约定,因此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面对违约的用户,电信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对债权数额作出认定?显然是不能的。尽管电信公司掌握着用户消费的记录,但债权债务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确认才能够正式认可,凭电信公司单方面的认定显然是不全面的。电信收费之乱是个不争的事实,一些欠费用户大约正是不满电信糊涂计费才不肯缴费的。

  “以暴制暴”式的催缴方式,更大的害处在于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隐私权受法律的保护,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披露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隐私。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电信公司并没有执法的权力,公开曝光欠费用户信息就是越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用户的正当权益。即使用户存在过错,电信公司也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处罚,除非合同里有着明确的约定,并且已经公开告知了用户。即便如此,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否则还是无效的。

  催缴欠费是电信公司的权利。那么电信公司应当如何合法地维护自身的权益?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合同内容,核实用户信息,防止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开户等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来维权,对欠费的用户,电信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公开“老赖”信息的方式来提高执行威慑力。这时候,因为曝光是执法机关的正当执法行为,就不存在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情形。由此可见,维权也要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否则很可能会“维权不成反受伤”。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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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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