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出台规定:涉黑罪犯一律不予假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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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高院出台规定:涉黑罪犯一律不予假释
2009年07月15日 15:40 来源:人民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为进一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1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就严格控制涉黑罪犯的减刑、假释做出“三个一律”的规定。

  规定称: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一律不予假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律不予减刑(法律规定应当减刑的除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罪犯的减刑案件,裁定前一律进行公开听证。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继生介绍,自2006年2月22日中央部署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0件468人,涉及39个黑恶团伙。截至目前,已对47件444人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判决。

  “下一步,重庆市各级法院将重点打击包括涉枪、涉毒、涉赌,各类帮派,公然插手和操纵群体性事件,盘踞在建筑、金融、交通、物流、娱乐等行业,跨境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其他表现形式的六大类黑恶势力。”吴继生说,“对黑恶犯罪及黑恶势力犯罪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将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更加‘稳、准、狠’。”(记者侯露露)

【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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