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大"抄袭门"事件:"学术审判"未免有失公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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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交大"抄袭门"事件:"学术审判"未免有失公允
2009年07月17日 15:12 来源:燕赵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黄庆的博士学位论文第四章抄袭事实成立,性质较为严重……”昨日下午,西南交大学术问题通报会内部通报了校方对黄庆“抄袭门”事件的认定结果:抄袭事实成立。据此,西南交大学术委员会决定:取消黄庆管理学博士学位;撤销黄庆研究生导师资格。通报会接近尾声时,坐在台下的黄庆匆匆走上主席台拿起话筒,说好像今天(7月15日)是在“审判”他,而他自认为这是一个冤案。黄称,其博士论文引用的是公开发行的教科书,这不应该算是抄袭。(7月16日《成都商报》)

  大学实施学术自治惩戒学术不端,为何会意外地遭致被“审判”者抢话筒?这究竟说明了什么?

  笔者以为,论文抄袭者——西南交大副校长黄庆在学术通报会上意外抢话筒恰恰说明,这场“学术审判”的权威性不足、程序不够健全。即使暂且不论黄庆的行为性质是否确为抄袭,仅就大学学术自治而言,学术委员会是否具有独立地位,评审规则是否科学等值得重新审视,尤其是在强调权责对等的现代社会,即使是犯人也享有申诉的权利,类似西南交大的这种“一审定局”式的“学术审判”未免有失公允。由此论之,西南交大的这场对黄庆的“学术审判”是否为冤案倒显得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在学术自治程序方面提出了有待完善的新问题。

  事实上,学术自治完全可以借鉴司法审判的程序经验,在审理学术不端者的同时,给予被“审判”者申诉甚至上诉与要求仲裁的权利,使学术自治达到最大化的公正与公平。按照这个思维方向,首先,大学应该改革学术委员会选举办法、章程,消除长官制特色,使学术自治更加独立、民主;其次,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章程与评审规则应像地方法规一样立法,只有获得立法委员会的许可,学术自治才能真正享有法律权威;再则,也是尤为重要的一点,即大学学术自治应完善检举、立案、评审、申(上)诉、仲裁等程序,教育部也应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学术仲裁委员会等职能机构。唯此,大学学术自治才能经得起抢话筒的质疑,才能为肃清学术环境发挥更大的作用。

  □张国举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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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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