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不能笼统将举报不实升级为诽谤犯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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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不能笼统将举报不实升级为诽谤犯罪
2009年07月22日 11:22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因在网上发帖,举报该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被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日前,曹县法院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了此案(7月18日《新京报》)。

  据报道称,看到帖子后,曹县县委曾组织人员对郭峰进行了调查,但发现郭峰并无上述问题。也就是说,有关部门认定举报事实并不存在。问题是,举报不实就构成诽谤罪吗?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此看出,界定是否构成诽谤罪的条件必须存在着捏造事实,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诽谤罪。此外,诽谤罪与一般诽谤行为有着明显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手段卑鄙,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导致严重后果的(如:精神失常、自杀等),等等。否则,只是一般诽谤行为。

  曹县有关部门认为,段磊故意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名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新闻报道没有披露详细细节,笔者不敢妄加断言,但针对举报郭峰超标配备两辆汽车的问题,被举报人郭峰的解释可以说明问题。他说实际只有一辆,是前任书记留下的已跑了10年的别克,他自己有时会借企业的车外出,给人造成错觉。也可以这么说,超标配车的举报不实,完全属于错觉造成的,并非举报人主观虚构事实,这自然不能认为是诬告。

  另据曹县公安部门网监大队2月10日做了一份《网上诽谤案远程勘验笔录》记载:经在百度、谷歌两个网站,先后分6次以“曹县、郭峰、博客”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其中3个帖子未标注浏览量,另3个加起来的浏览次数为79次。也就是说,从现有的证据看,网上三个帖子的浏览量总计不过百,这根本不能说明帖子形成了广泛的影响,据此认定“情节严重”未免过于牵强。

  此外,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段磊举报的仅仅是一个镇党委书记,即便存在内容失实,对外不会产生外交影响,对内也未涉及全局性问题,“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又从何谈起?在这种情况下,将“自诉”转“公诉”,动用公权起诉举报人显然有滥权之嫌。

  事实上,公民举报本来只是提供线索而已,事实到底如何有赖于有关部门查证,不能要求公民保证举报的都必须是事实真相。如果强求其所检举的情况一定属实,或者说仅因检举人所反映情况与事实有出入便对其科以刑罚,面对如此风险,以后谁还敢举报?如果举报的门槛太高,人们只能望而兴叹而不敢轻举妄动,这将极不利于社会正义的伸张,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权利岂不形同虚设?

  总之,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充分地行使这一民主权利,公民在行使检举权时应该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不能笼统地将举报不实升级为刑事案件。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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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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