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精神,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做好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以下统称事故)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范围
(一)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涉险事故。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五)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
(六)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及涉险事故。
(七)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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