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曹县帖案”不能止于赔礼道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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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曹县帖案”不能止于赔礼道歉
2009年07月27日 14:41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7月24日,闹得沸沸扬扬的“曹县帖案”突然出现了戏剧性的转变。当地公安机关在7月24日凌晨3点对段磊涉嫌诽谤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一案作了撤案处理。7月24日上午,曹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7月26日《现代快报》)

  从2月25日因“涉嫌诽谤”被刑拘,到7月24日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段磊被羁押了150天。我认为,备受关注的“曹县帖案”不能因公、检、法部门的赔礼道歉而就此画上句号。

  段磊是否“诽谤官员”,答案只有一个,要么“是”,要么“不是”。如果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说明段磊“诽谤官员”案不成立。既然不是诽谤,那么,段磊发帖当属正当的举报行为,对段磊实施非法刑拘,实则是对举报人的压制和打击报复。

  另外,既然不是诽谤,那么,被举报人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确实存在“大量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亲戚朋友强揽工程、长期包养情妇,其子郭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卖淫嫖娼等”不轨行为。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唯有查出真相,才能对公众和举报人有所交待。

  再者,段磊因“涉嫌诽谤”而被刑拘,又因“证据不足”被释放,这说明段磊是被非法刑拘的,段磊应该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段磊作为受害人,具备取得赔偿的权利。

  总之,“曹县帖案”不能止于赔礼道歉,相关责任人应该得到应有惩处,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以伸张。从河南“王帅案”,到内蒙古“吴保全案”,再到山东“曹县帖案”,在一起起“文字狱”之后,不应缺乏后续调查、跟进问责和法律追究。“曹县帖案”最终能否有一个令公众满意的结局,让我们拭目以待。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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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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