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参加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的百名城管局长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35条修改意见,其中包括个体工商户应由工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推给社会,不能让城管背黑锅。(7月29日《京华时报》)
城管们为何会如此大阵势地公开驳斥媒体解读?令人惊诧之余又引人探寻内因。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罗亚蒙拉出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来作为“流动商贩合法化”属误读的论据,他说当时已明文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包括“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但这显然与媒体所解读的“游商合法化”没有什么根本冲突。
另外,城管们还强调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本质意义是“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并且还指出“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尤其是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行文至此,令人茅塞顿开,原来城管们大张旗鼓地声讨媒体“误读”的举动,其实就纠结在一个“钱”字上——不愿意“游商合法化”之后,收费归工商部门,而管理责任却由城管们承担。说白了,是城管系统不甘心利益旁落工商部门,而发起了一场争利逼宫。
在城管制度依托罚款经济的现实背景下,假如强制“游商合法化”,无疑意味着城管执罚执法权力的丧失,那么对城管队伍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整个系统可能就此失去职能意义。因此罗亚蒙提出“不应当进行强制许可,而应当是提倡、鼓励,让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自愿选择登记还是不登记”。此番话语的潜意,其实很明白地传递了城管们的愿望,希望由“游商”们自己来决定是否愿意“合法化”。而面对收费收税,绝大多数流动小商贩无疑会狭隘逃避。那么所谓“自愿”就很可能沦落成《个体工商户条例》的一个摆设,这些“游商”就重归城管权倾之下,罚款经济继续繁荣,城管队员有事可做,队伍还在。
一场城管的集体逼宫,表面看是在为“弱势群体”利益进行制度探讨,其实却夹杂了太多职能渴望和利益角力在内,令人百味杂陈。一个成熟社会的法制舞台,是整个社会公众的,那么究竟“游商”是否该合法化,不该也不能任由一两个职能部门发话吐声,为各自利益舌辩角力,这里不能缺失公众的声音,特别不能缺失“游商”们的声音。因此,不妨就此举行一次立法听证,广泛征集社会意见,来决定立法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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