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日前明确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
罗亚蒙“误读说”一出,立时引起公愤,担心“流动商贩合法”就此夭折。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罗亚蒙的“误读说”也只能算众多“意见”中的一种,并不具有一锤定音的权威;而既然是“征求意见”,舆论也理当给予城管部门表达“意见”的空间。
“流动摊贩合法化”,公众念兹在兹,锲而不舍。然而我总觉得,这其中存在一个天大的疏忽——如果小摊贩有能力意识到“合法化”对自己到底意味着什么,还会欢迎“合法化”吗?
世上的事就是这么奇怪:当一种行为“被合法”之后,违法的风险是没了,但利润空间也同时被压缩了。对于流动摊贩而言,这种压缩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空间将被更多人瓜分,比如那些原本在店里经营的商户将纷纷退店进路;二是将增加很多“合法”成本——商品来源要合法、质量要合法、售后服务要合法;三是将失去“地利”这一独特优势。
如果我们抛开情绪,理性地看待小摊贩,那么就不应否认,有些小摊贩并非因为生活贫困而被迫走向街头,而只是出于成本—收益上的权衡;有些小摊贩固然家庭贫困,但也要看到,与他们同样贫困的人有很多很多,他们选择了到企业打工、去菜场卖菜,租一家小店或柜台做些小生意。更为关键的是,穷人固然应该得到救助,但救助的方式也不应该是对他们滥施特权(任意流动、售卖假劣、不用担责),而是给予他们最直接的救济,比如金钱或实物;或者帮助他们拥有合法的谋生方式,比如免费给他们提供经营场所并减免他们的税费。而放他们到大街上来,似乎不用花政府一分钱,不用花你我一分钱,城市与舆论就可获得“关爱穷人”的好名声,但那代价,是城市的失序并进而导致效率的降低、人们生活品质的粗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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