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此条文立即引发各界关注,有媒体解读为“这意味着,多年来存在于大街小巷的流动商贩很可能获得官方认可,得到合法的经营执照”。然而,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明确表示,把《条例》相关规定理解为“流动商贩合法化”是一种误读。(7月29日《新京报》)
在笔者看来,不管媒体是否误读,都必须把对“合法化”的理解厘清才行。
在市场经济社会,从理论上讲,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否则会被行政处罚;此外还必须依法纳税,偷税、漏税也是违法的。但事实上,自人类有历史以来,基本上没有做到过“应征必征”。因为很多生产经营活动是具体入微的,甚至很隐蔽的,要做到“应征必征”,则税收成本将不堪承受。这就是为什么,世界各国都会对一些低层次的生产经营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并且,现代国家的征税权是越来越受到限制的,西方就有所谓“无代表不纳税”之说。但从征税技术和手段上看,则日趋精湛。流动商贩“合法化”,表面上是一件好事,但他们真的愿意被“合法化”吗?众所周知,进行工商登记一是麻烦、手续复杂;二是登记以后,就意味着要交费。尽管去年国家取消了个体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但工商登记费,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的摊派性收费,还是逃不掉的。
很多流动商贩之所以愿意“流动”,除了无经济实力、无固定经营场所,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不想受到管制,觉得各种税和费交得不合理、不划算。尽管没有合法身份,会受到城管执法部门的驱逐,但与“合法化”多付出的税和费相比,“流动”还是值得的。不搞清这点,相关部门在流动商贩“合法化”的问题上,就有可能鸡同鸭讲。
道理其实很简单:正是因为“合法化”的代价太大,流动商贩才选择地下生存,“个体工商户每年减少87万户”便是明证。以笔者之见,要有心让流动商贩“合法化”,有关部门不妨先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甚至取消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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