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醉酒司机撞死4人案解析:间接故意也可判死刑(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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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醉酒司机撞死4人案解析:间接故意也可判死刑(3)
2009年07月31日 08:54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释疑

  间接故意也可判死刑

  孙伟铭案一审宣判后,引起不少网友议论。有一种声音提出,孙伟铭即便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也属于间接故意,没有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深,对他处以极刑显得偏重?

  相关人士称,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间接故意下不能判死刑,而间接故意也只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犯罪情节等来综合考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

  也有网友认为,孙伟铭案毕竟发生在交通事故中,不宜处极刑。

  相关人士认为,孙伟铭案发生在交通事故中,但其罪名已变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借交通工具实施的此罪,在具有多种加重情节且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据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上的危险犯,只要危险成立犯罪就构成,犯罪成立并不要求危害后果一定发生。在本案中,孙伟铭的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而且造成了4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这一后果对定罪本身并没有影响,只是量刑时予以考虑的加重情节。

  醉酒导致控制能力和意识下降

  不能减轻刑事责任

  据称,醉酒在客观上可能会导致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的下降,但依我国刑法规定,以此却不能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以此为由辩称自己当时没有控制能力并将其作为应当减轻责任的理由,依法是不能成立的。成都商报记者杜雯

  孙伟铭案的标本意义

  孙伟铭被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有关法律专家说,不管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客观上引发了全社会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思考,从这一点看,此案有较深远的标本意义和作用。

  首先,孙伟铭案在司法界的连锁影响开始显露,国内近期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审理备受关注。成都的“4·25”悍马车醉酒肇事逃逸致1死5伤案,南京的“6·30”醉酒肇事致5死4伤案,肇事者均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孙伟铭案无疑将以上两起案件审理判决推上风口浪尖。杭州“5·7”闹市飙车交通肇事案虽已宣判,但相关议论仍热度不减。

  其次,从社会层面看,孙伟铭案一审死刑判决的震慑作用相当大。且不说各地公安交警部门纷纷掀起一场查禁酒后驾车的集中整治风暴,事件对普通群众特别是有饮酒驾车经历的人触动极大。记者最近在成都市区采访时了解到,在酒楼、酒吧、歌厅等场所,很多人酒后都主动选择乘坐出租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胡光伟教授说,频发的醉酒驾车肇事等公共安全事件,说明将法制知识变为人们身体力行的法治意识,仍有漫长的路要走。而孙伟铭案客观上起到了“倒逼”作用。(新华社)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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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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