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规定县级领导任职满10年必须交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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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规定县级领导任职满10年必须交流
2009年07月31日 16:03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河北省石家庄市30日出台文件对县级干部交流作出明确规定,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按照石家庄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强县级干部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市)区党政正职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交流。在同一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县(市)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和县(市)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在同一县(市)区任现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石家庄市新提拔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担任县(市)区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或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部门担任正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据介绍,干部交流的重点将是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及公、检、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易地交流,通过统筹调配的方式,疏通山区与平原、市直机关和县(市)区之间干部双向交流的渠道,打破党政机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交流过于滞缓的局面,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引导干部向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流动。(记者朱峰)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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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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