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商贩管理考验政府智慧
依照《条例》,流动商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听起来是一件好事,但在记者采访中却发现,流动商贩们并不领情。
北京公主坟地区是人流密集地区。在立交桥下地铁出口处,记者采访了现做现卖鸡蛋灌饼的一对外地夫妇。他们反问记者:“登记难道不要交钱吗?到划定场所做生意哪有这里人多呀!到时候肯定还要交摊位费、卫生费、管理费等一堆税费,我们还赚什么啊?”
他们的说法很有普遍性。这也是为什么一直以来流动商贩基本上不去进行工商登记的原因。
让流动商贩自愿选择进行工商登记的结果是基本上都不登记,而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都宣布为非法也不现实,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对这些进城务工和城市下岗人员更加不利。流动商贩管理的确考验政府智慧。
对此,罗亚蒙结合城管执法局长们的意见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要求的谁许可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
二是在《条例》中增加一条法律概念,说明什么是“有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什么是“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明确有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应当” 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如果流动经营的区域较为固定、经营时间较长,也“可以”进行工商登记。
三是流动商贩指定或允许区域的许可权问题,应当是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拟定,城市政府批准。工商部门在法理上是没有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权的。
四是要把工商、城管的职责分清楚,各司其责。应当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流动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违反规定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经营,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
五是关于公务协助问题。个体工商户涉及很多政府部门,应当把各种公务协助关系研究透、说明白,以免执行过程中没完没了扯皮。比如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个体工商户噪音扰民、油烟污染问题,应当明确由环保部门管理。没有环保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污染鉴定文件,城管部门根本无法执法。还有群众最关心的、人命关天的个体工商户食品(尤其是熟食)卫生安全问题,也应该明确由食品安全部门负责。
处在执法一线的山东省淄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温义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在进行个体工商户条例立法时,应当综合考虑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法律关系,还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能自相矛盾。
“对于流动商贩,堵不如疏。要综合考虑市民便利、消费者方便、市容市貌、车辆通行秩序、环境卫生等各个方面,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依法管理,规范管理,有序进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流动商贩跟城管的工作并不是尖锐对立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的城市管理部门要开动脑筋,提高管理水平。”(记者 王彦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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