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7月23日晚,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见小敏年龄很小,并得知她被强迫卖淫的实情,于是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嫖客“仗义”之举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引起热议。
有人认为,放过这个嫖客,就等于破坏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但请别忘记,法律法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刚性条文之外,也可让更多公民权益受到的保护范围尽可能的更大更广。于“嫖客救人”而言,张某并未形成性交易之事实,处罚大可不必。另有网友总结认为:他一有良心;二有社会责任感;三能够战胜自己;四挽救了一个女孩的未来。那么,张某不但不该受罚,反而可以予以相应奖励以资鼓励。
对此,我想起了一则故事——古代鲁国法律规定,如果国人在外沦为奴隶,有人出钱将他们赎回,可以到国库报销。有次子贡赎了个鲁国人,回来拒领国家的补偿。孔子说:“你这样做不对。有此先例,今后鲁国人就不愿替同胞赎身。接受国家抵偿你的赎金,不会损害你行为的价值;不接受,就破坏了鲁国法律。”子路救起个落水者,那人表示感谢,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说:“鲁国人必将勇于救落水者。”这就是著名的“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的故事。借古喻今,假如惩罚这个“仗义”的嫖客,那么无疑以后没有人会在类似情况下挺身救人了,形成“罚而止善”;而若不追究其“嫖”的法责,反而对其奖励,那么无疑是“受而劝德”的发散效果。二者如何取舍,应该不难选择。(柔岩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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