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晚报:投毒罪并非生态安全的尚方宝剑 ——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武汉晚报:投毒罪并非生态安全的尚方宝剑
2009年08月19日 14:18 来源:武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江苏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获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从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到投毒罪,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打击力度日益加重,略宽人心。要知道,近来接二连三出现的重大污染事件让百姓的环保信心一次次受挫,大家急需要一些积极信息“压惊”,而投毒罪犹如一针强心剂。可是,未来投毒罪真的能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吗?

  根据相关法律,投毒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该说,相较以前的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犯罪成本有了很大提高,应该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但是,我对震慑的辐射半径存疑。

  众所周知,类似于“2·20”事件的重大污染事故,基本都是由企业盲目追逐利益而枉顾环境造成的。对于这类污染,当地政府会习惯性地发挥“保护伞”的作用,若非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一般不会暴露。

  拿新近的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来说,湘和化工厂打着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幌子炼镉炼铟,当地政府心知肚明却仍将重点保护单位的牌子挂在工厂门口。若不是当地百姓忍无可忍上街抗议,谁能知道其已对当地的环境造成重大污染致人死亡?

  应该说,如果单纯是企业一方违规排污,定罪相对容易,遗憾的是,企业的污染行为向来与当地政府的利益纠缠在一起——不是政府为GDP不舍得着手治理,就是有官员收取了“保护费”尽职尽责行使“保护义务”。而摸准了政府脉搏的企业,违规排污总是有恃无恐。

  事实上,治理企业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目前最主要的不在于处罚力度,而在于政府部门的态度。法非不严,问题在于概率。政府保,企业就能躲,政府不保,企业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问题在于,在政府的天平上,生态安全和局部利益,孰重孰轻。吕红霞

【编辑:吴博
 
请您登录/注册后发表观点!  进入社区  查看评论>>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