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长:以人民性为核心价值抵御错误思想侵蚀——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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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长:以人民性为核心价值抵御错误思想侵蚀
2009年08月24日 13:4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人民性是人民法院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

  ——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解读

  编者按

  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开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王胜俊院长在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法院认真组织学习王胜俊院长的讲话精神,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为了配合各地开展学习活动,本版特将王胜俊院长的讲话作摘要解读。

  解读一

  增强理论认同

   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

   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来源于人民,都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授予的,都必须按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运行。这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一切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区别。只有在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的人民性才最为彻底和广泛,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实现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法院的人民性是中国司法制度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

   坚持人民性,既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民的选择。从秦汉封建法制的确立到隋唐封建法制的成熟,从宋元封建法制的发展到明清封建法制的解体,尽管法度不同,律令有变,但其本质上都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西方的法律文化伴随着鸦片战争的炮声开始输入中国,但随着洋务运动的破灭、维新变法的夭折和辛亥革命的失败,一切变法图强和法制改良的理想都化为泡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固有的阶级局限性,它所倡导和推行的司法制度无法体现人民性,无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无法改变其失败的命运。中国共产党人坚信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从建党之初就将人民性确立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政治根基。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为了化解工农运动内部的争端与纠纷,我们党成立了专门的调解组织或机构,将司法和调解活动深入到了中国普通民众的最基层,也成为党广泛接触民众、沟通民心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一切司法审判都要强调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并最终形成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

   法院的人民性是完善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人民性是认识和处理一切问题的立场、依据和指南。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开创人民司法新局面的重要基础和动力。当前,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问题还不少。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智慧和答案。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性,我们才能够最终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挑战。法院的人民性,是反对和抵御一切错误思想的理论法宝。当前,在意识形态领域,一些西方势力兜售“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政治理念和体制模式,企图迫使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他们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重要手段是思想文化渗透。我们只有把人民性作为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有了理论上的清醒和认同,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

  解读二

  增强感情认同

  要把人民群众当亲人

   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去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要把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像解决自己亲人的问题一样认真负责对待。要学会换位思考,感同身受体察百姓的疾苦。在执法办案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尽力为当事人服务,切实对当事人负责,虚心受当事人监督,努力让当事人满意。要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都要本着良知和正义来适用法律,充分体现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充分展现人民法官的亲民形象,拉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最大程度地彰显和实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

  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在这种形势下,必须努力做到“用心关注民生,悉心体察民情,耐心倾听民声,精心排解民忧”。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社会心理和群众心态的变化,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期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从而保障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重心始终不偏离人民性的要求。

  要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

   司法越贴近民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当前,在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些环节和领域中仍然存在脱离国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现象,以及高高在上的旧衙门习气,拉大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损害了法院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只有始终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克服种种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建立起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桥梁,才能为人民司法事业奠定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法院工作才能最大限度获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要让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适应群众、适应实践。要根据形势的变化,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创新的方向,就是为民、利民、便民,不是给群众出难题、找麻烦,做到群众最需要什么,我们就积极做什么。要注重研究学习群众语言。法官办案,特别是下基层、进社区,语言要“入乡随俗”,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众语言,使群众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不仅能取得最好的法律社会效果,而且让群众更感到亲切。如果我们的法官因此而被老百姓称为“平民法官”,那是对我们的最高赞誉、最大褒奖,我们应该感到自豪。

  要追求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司法目标

   调解和判决的目的都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如果为了将当事人敷衍出法院之门,一判了之,结果判决无法执行,当事人又来上访,既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最大限度地将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统筹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等多种方式,综合考虑法律、法理、人情、社会等多重因素,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平息纷争。要最大限度地把适用法律条文与实现司法目的结合起来,既要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又要促进当事人互相理解、和谐共赢,争取让涉诉当事人心情舒畅地回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去。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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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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