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时期基础教育的发展要求,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在《红楼梦》第七十四回中,尤氏有一句话:“如今官盐竟成了私盐了。”比喻本来是合法的事,倒弄成不合法的了。在我看来,教育部这项规定,就是这样一种“很笨很认真”地把“官盐”变成“私盐”的规定,因为老师“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原本就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天然权利,现在教育部如梦方醒一般忽然如此规定,从逻辑上说,立即就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诸如:其一,此前班主任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是不是一种未经授权的违法行为?其二,非班主任老师有没有权利对学生进行批评?其三,什么样的方式算是“适当”的?老师认为“适当”,但学生及其家长认为不适当,谁来作出裁决?等等。
和中国社会的其他领域一样,目前中国的教育领域也确实出现了“转型期”所特有的,充满矛盾与混乱,让人感到莫衷一是的画面:一方面,确实出现了一些老师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侵犯学生权利的状况,甚至出现了像猥亵、强奸女生的“禽兽教师”这样的极端案例;另一方面,也确实有一些学生家长怜子心切,把自己的孩子看做“老虎屁股摸不得”,动不动就说“孩子受到伤害”,搞得老师动辄得咎,遇事便明哲保身。当然,这种状况最终受害的还是孩子,因为孩子恰如一棵正在成长的小树,而老师正确的批评教育则如同剪枝,没有这项工作,孩子是不可能成材的。
面对这样的状况,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拿出的对策,给人总的印象是庸医治病,锯箭疗法。比如有的地方居然出现过“禁止强奸女生”这样贻笑天下的规定。而教育部这一次关于“班主任批评权利”的规定,也是一种典型的“锯箭法”———只看到有些班主任畏首畏尾,不敢放手工作,所以就塞给他一项原本就属于他们的“权利”,而对于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的深层原因,却未置一词,更谈不上拿出什么对策了。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样的规定,与其说是为了改善中小学教育,不如说是为了搪塞舆论,撇清自己的责任罢了。
从根本上说,教育部要真正终结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不正常状态,就必须采取决定性措施恢复学校、教师同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信任。那么,目前这种信任为什么被极大地削弱了呢?原因就在于学生被一些学校和老师当成了牟利的工具,好一点的学校,校长拼命追逐升学率,以收取更高的择校费,差一点的学校,学校和老师索性破罐子破摔,并不真正关心学生。要恢复师生之间的信任,教育部就要重新把教育方针回归到“教书育人”上来,把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教育的唯一目的———这才是深入教育躯体的“箭杆”,不把它拔出来,中国教育就会永远流血不止,痛苦不止。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目前一旦师生发生纠纷,就要么找校长,要么上法院,回旋的余地很小,校长处理起来也常常左右为难:要么被家长指责偏袒老师,要么被老师指责为“丧权辱校”,总之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为什么不能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成立一个由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学生权利保护委员会”呢?这样的委员会可以定期开会,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师生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接受学生或家长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只要委员会的各组成方有充分的表达权,那么委员会就是一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就会获得足够的权威来化解师生之间的纠纷。
总之,“锯箭疗法”当休,否则,中国教育危矣!(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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