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回应杭州飙车案花钱买刑质疑:和解有合理之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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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回应杭州飙车案花钱买刑质疑:和解有合理之处
2009年08月26日 12: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李芳晓做客本网谈酒驾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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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6日电 针对网友对杭州飚车案“花钱买刑”的质疑,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李芳晓今日指出,该案刑事和解,有其合理之处。

  前不久发生的杭州飙车案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最后法庭判决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110万元之后,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芳晓表示,从这个案件看,法官的素质在逐步提高,“我觉得当地法院判决还可以”。

  李芳晓说,从案情来看,肇事者胡斌虽然开车轧死人了,实际上还是违反了道路安全法。从案情介绍来看,他遇到人以后是紧急刹车的,遇到红灯也是停车的,并不是一个主观罪过来看,不是属于故意的心态。 从案情来看,对轧死人的后果来看,把人轧了以后,他是去报警了,然后去救治的。所以,从整个案情来看,胡斌的心态还是一个否定的心态,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是一个过失的心态。这种情况下他是违反了道路安全法,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李芳晓指出,杭州飙车案中,胡斌家属跟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且进行赔偿。并且该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而且被害人跟被告人双方有一个和解的意向,和解是一个自愿的,这种情况下可以和解,这种情况法律上是属于可以酌定重新处罚的情节。

  李芳晓分析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不涉及精神赔偿。如果刑事和解,被告人有一个真诚的悔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这样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心灵得到安抚,精神得到抚慰,这样能平静一点。这个制度,会涉及到一个精神层面和一个物质层面对被害人一个双重的补偿。另外被告人这一方能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他也有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这样能实现刑法的目的。

  李芳晓说,刑法的目的虽然有惩罚的一个特点,但惩罚不是目的,刑法的目的主要是教育,要预防犯罪,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所以这个地方还是合理的。

  据介绍,针对该案件,交通肇事罪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是三档,三个量刑幅度。第一档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讲的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情节恶劣的行为,这个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一般是讲的死伤的人数比较多,一般是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以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还有一种情况讲的是致死六人以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外一个讲的,如果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无力赔偿20万以上的是情节恶劣。 第三档讲交通肇事逃逸,因为肇事者逃逸了,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

  李芳晓说从这个案件来看,不属于3年以上7年以下这一档的,也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所以显然是第一档量刑。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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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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