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56岁的赵老汉,在重庆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内吸烟,被消防执法人员逮住现行,遭行政拘留5天。这是该市公共场所内吸烟被拘留第一人。警方强调:拘留人不是目的,主要是震慑吸烟者。
吸烟被拘事件,之前国内已有先例。例如2008年6月货车司机廖某在黔江城一加油站吸烟,被拘留2天。鞋工万勇在万州一皮鞋厂边吸烟边干活,被拘留2天,这两人吸烟地均属易燃易爆场所。
依照新《消防法》第63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可处五日以下拘留。”说明这次刑拘赵老汉,也是有法可依,可谓合情合理。但事发经报道后,在重庆乃至全国仍惊起不小的波澜。有众多市民及网友质疑对老汉的处罚是否合理?老汉被拘留5天是处罚规定的上限,其行为真的“情节严重”到应予重罚的程度了吗?
当事民警反复强调,拘留人不是目的。“是想用此事,从心理上给违法吸烟者以重创。”很显然,这只是“杀鸡儆猴”的意思,意在“震慑吸烟者”。事实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必须严惩,又何来“重创”、“震慑”之说呢?因此这种“杀鸡儆猴”式执法难逃“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不过,难免老百姓会有此质疑。因为自新《消防法》从2009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只是极少数因在公共场所违法吸烟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全国各地,易燃易爆公共场所的吸烟者仍然随处可见,似乎是在公然挑衅庄严法律。
众所周知,某一特定法律的颁布实施,从本质的意义上是为了规范社会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秩序,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之目的。就目前只有少数公共场合吸烟者被罚的情况来看,说明新《消防法》并未得到强有效的实施,似乎仍停留在“空文”的境界。因此,难免会让老百姓产生“选择性执法”或“走过场”式执法的嫌疑。
要根本地消除老百姓的这种质疑,笔者认为只有消防执法单位长期地、有效地执行寓罚、教于一体的工作方针与制度,持之以恒地以罚助教,以教避罚。相辅相成,标本兼治,通过长期地、有效地教、罚兼并的消防工作,使老百姓头脑中建立在易燃易爆场所及公共场所吸烟就是违法,并让老百姓意识到有犯必罚的法制观念。而并非为了某个节日的安全而“突击执法”。否则的话,看似严厉的执法运动其实不过是“一阵风”而已,除了制造几个被严打的“倒霉蛋”之外,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无法实现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真正价值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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