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拟立法管理建设工程造价 作假最高罚十万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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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拟立法管理建设工程造价 作假最高罚十万
2009年09月05日 12:05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提交审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草案)》。

  据介绍,在宁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中介服务组织,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加上同行业竞争激烈,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存在一些咨询服务企业和工作人员出租、转借、出让经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者与发包人、承包人互相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社会信用。因此,草案在规范工程造价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执法行为的同时,作出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监督制度。对存在因群众投诉、举报受到处理,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的,应当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与发包人、承包人互相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就同一招标事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草案还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执业印章,不按照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

  建设、施工单位如不执行工程造价依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依照规定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备案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向工程资金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记者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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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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